中學生向老師舉報同學帶了電子設備
并從同學書包里翻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
老師獎勵了他一瓶牛奶
隨后,這名學生被舉報對象打傷
誰該擔責?
5月28日,湖南高院召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這起案例。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某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并鼓勵學生舉報。原告宋某在發現被告同班同學周某在上課時玩手機后,從周某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回到教室后發現自己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不在書包里,在宋某承認其向老師舉報自己后,周某將宋某頭、手等部位打傷。事發后,學校老師將宋某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宋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因周某在案發時系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宋某遂起訴要求周某、周某的監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因宋某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而將宋某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宋某雖系為了遵守學校規定而將周某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為亦有不妥,據此可依法減輕周某的民事責任。學校在事發后雖然及時將宋某送醫治療并通知家屬,但學校老師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正確引導宋某在發現其他同學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時應如何處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亦未及時與周某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學生間矛盾,故學校也應對宋某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遂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法官說法:缺乏邊界、鼓勵檢舉對青少年人格發展不利
“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湖南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唐艷說,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編輯 | 楊秋煜
綜合 | 華聲在線、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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