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旨在清晰解析詐騙罪共同犯罪的認定規則,重點闡明“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兩大核心要件。通過通俗案例解釋法律概念(如意思聯絡、行為協作、整體責任),幫助公眾理解:為何不是所有參與詐騙關聯行為的人都構成共同犯罪?法官如何判斷“團伙”責任?全文緊扣司法實踐,助力識別法律邊界,防范涉罪風險。
信息時代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詐騙犯罪提供了新土壤。群發詐騙短信、組建“話務組”、設立“洗錢通道”等團伙作案模式日益猖獗。與單人詐騙不同,共同詐騙涉及多人協作,責任認定更為復雜。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認定詐騙罪的共同犯罪,關鍵在于把握“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兩大支柱。
一、“共同犯罪故意”如何認定?——各共同犯罪人擰成一股繩:
共同犯罪故意絕非個人犯罪意圖的簡單疊加,它要求參與者之間形成心理上的默契與協同。其核心在于:
- “知道在合伙干壞事”:每個參與者都清楚自己參與的是詐騙活動,并且知道還有其他人在和自己一起實施。
- :張某設計詐騙話術,李某負責群發詐騙短信。張某知道李某在發短信,李某也明白短信內容用于詐騙,二人即具備“共同認知”。
- “愿意一起干”:參與者通過明示(口頭商量、書面計劃)或暗示(默契配合、心照不宣)的方式,表達了共同實施詐騙的意愿。這種意思聯絡是形成共同故意的橋梁。
- :王某在微信群發布“高薪招聘話務員”信息,未明說詐騙,但應聘者趙某上崗后根據統一話術誘騙受害人轉賬,實際工作內容使其必然知曉涉及詐騙,此時王某與趙某仍成立共同故意。
- “對結果持放任或追求態度”:參與者對詐騙行為可能導致的他人財產損失結果,持希望發生(直接故意)或至少是放任不管(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
司法實踐要點:
- “共謀”≠詳談細節:即使未具體商議詐騙時間、地點或受害人目標,只要就“合伙詐騙”這一核心達成合意,即可認定共謀成立。
- “推定”的運用:當行為人具備明顯異常行為(如使用虛假身份、頻繁更換收款賬戶、逃避監管),結合常理推斷其不可能不知情時,法官可依據客觀事實推定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行為”如何界定?—— 各共同犯罪人分工協作:
共同犯罪行為強調參與者行為圍繞同一詐騙目標,彼此關聯、相互配合,形成犯罪合力。其表現形式多樣:
- 行為類型多樣
- 共同作為:多人一起實施核心詐騙行為(如多人分工扮演“客服”、“警官”輪番誘騙受害人)。
- 作為與不作為結合:技術員錢某明知系統用于詐騙,仍負責維護(作為),其主管孫某發現后故意不制止(不作為)。
- 不同環節協作:周某編寫詐騙劇本(預備)、吳某購買公民信息(預備)、鄭某撥打詐騙電話(實行)、陳某轉移贓款(事后)。只要服務于同一詐騙鏈條,均屬共同行為。
- 關鍵特征:協作性與因果性
- :受害人因李某的恐嚇電話而轉賬至指定賬戶,王某隨后取走贓款。王某的取款行為雖發生在騙局得逞后,但它是實現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步驟,與詐騙結果密不可分。
- 協作性:各行為如同齒輪,相互咬合推動詐騙既遂。
- 整體因果性:詐騙結果(如受害人財產損失)是所有參與者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即使某人的行為(如僅負責取款)未直接接觸受害人,只要其行為是詐騙成功不可或缺的一環,即與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重要區分:事后幫助 ≠ 共同犯罪
- 若幫助行為(如提供銀行卡、幫助取現)發生在詐騙既遂之后,且幫助者與詐騙實行者事前無通謀、事中無聯絡,則僅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下游犯罪,而非詐騙罪共同犯罪。
- 事前/事中通謀是關鍵:如果幫助者在詐騙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已知情并同意提供幫助(如約定“錢到賬后我幫你取”),則構成詐騙共同犯罪。
三、 為何共同犯罪要實行“連坐”?—— 各共同犯罪人責任捆綁:
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其整體性危害:
- “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每個參與者均需對整個共同詐騙造成的犯罪結果負責,而非僅對自己直接實施的部分負責。
- :詐騙團伙騙得100萬元,即使成員趙某僅撥打幾個電話騙得5萬元,他也需對團伙騙取的100萬元總額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其作用大小量刑,但責任范圍覆蓋整體)。
- 立法體現:我國《刑法》第156條(走私共犯)等規定明確,對犯罪過程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只要存在通謀,即以共同犯罪論處。詐騙罪同理。
- 加重危害的根源:共同犯罪因分工協作,往往詐騙效率更高、隱蔽性更強、危害范圍更廣、逃避打擊能力更突出,社會危害性顯著大于單人犯罪,故法律予以更嚴厲評價。
結語:詐騙共同犯罪認定的“三步法”
- 查故意(心理聯結):參與者是否知曉詐騙性質?是否通過聯絡形成共同犯意?是否對騙財結果持故意態度?
- 看行為(行動協作):各行為是否指向同一詐騙目標?是否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是否與詐騙結果存在因果聯系?
- 定責任(整體承擔):參與者是否因事前/事中通謀而對整體犯罪結果負責?是否存在僅為事后幫助的情形?
理解詐騙共同犯罪的認定規則,有助于公眾:
- 明晰法律底線:避免因“只是幫朋友打個電話/取個錢”而卷入重罪。
- 強化防范意識:警惕成為犯罪“工具人”,對異常“合作邀約”保持警覺。
- 認識法律威嚴:共同詐騙絕非責任分攤,而是責任捆綁,參與即可能面臨全案嚴懲。
在信息交互日益緊密的今天,守住法律意識防線,遠離“協同作惡”,既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更是維護社會誠信基石的公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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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著名刑事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專門辦理全國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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