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劉虎
位于山東東營的勝利油田,是僅次于大慶油田的中國第二大油田,勝利油田有限公司則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石化)旗下重要的全資子公司。
如同其它央企,勝利油田內部設有完整的紀檢監察機構,與山東省、東營市的紀檢監察部門有工作協作關系,在油田的下屬二級單位,也設立了相關分支機構和紀檢監察專員等。
勝利油田總部大樓。劉虎攝
由于企業的特殊屬性,央企的紀檢監察干部,尤其是勝利油田這樣的企業中,往往身兼企業高管并參與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而這一身份與特殊的紀檢監察權柄結合后,可能產生超過制度設計者預期的漏洞。
緣起國務院國資委主導部署的主輔分離、改制分流改革,2009年起,原勝利油田物資供應處(下稱“勝利油田供應處”)濟南辦事處員工和潘石聯名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濟南辦事處屬下公司賬目和時任勝利油田供應處紀委書記欒強個人的相關問題。
潘石1985年榮立勝利油田會戰指揮部“三等功”,1999年榮獲勝利石油管理局“十大崗位明星”。劉虎 攝
2014年,欒強向東營市東營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潘石個人侵犯名譽權。法院判決潘石敗訴,并賠償欒強精神撫慰金1萬元。
雖然之后,在時任勝利油田管理局局長孔凡群主導下,欒強曾退回了潘石給付的1萬元精神賠償,作為和解的表態,但由于諸多原因,長期遺留的問題仍未得到推動和解決。
2019年,欒強又向東營市東營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潘石“誹謗罪”,法院判處潘石一年有期徒刑。
“我的母親因此受到強烈刺激而突發疾病去世。”潘石說。
對于潘石來說,出獄之后的各種申訴、信訪,除了針對改制公司資產被截留“移花接木”給了自然人性質的公司并侵吞挪用資產收益,要為職工討一個公道,還要昭雪沉冤告慰母親的在天之靈,更在追問一個問題——欒強紀檢監察干部的特殊身份,在這一爭議性案件的立案、辦理和庭審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01
拒絕承擔財務黑洞和遲遲未能辦理的資產轉移登記
2006年前后,在國務院國資委主導部署的改革浪潮下,勝利油田有648家企業實行主輔分離、改制分流改革。勝利油田供應處撤銷數個駐外辦事處進行改制,在濟南辦事處原主任王X東調回東營總部任職的情況下,原副主任潘石被要求牽頭推動改制,被時任領導贊為“臨危受命”。
欒強2009年在接待媒體采訪時這樣描述這起改制,“2006年的時候,上邊(中石化)壓得很急,必須要改,我們好多的職工就是不愿意改,不愿意離開油田。”“不改不行了,就是(中石化)硬逼著你改。”
勝利油田供應處濟南辦事處物業。目前閑置,大院成為停車場。劉虎攝
欒強也表示承認:“3年時間,濟南辦事處在改制的過程當中付出了很多,潘石也是一個有能力的人,要不然組織上當初也不會派他來牽頭改制。”
對此,潘石說:在中國當時的政治經濟生態下,無論中石化和勝利油田撤銷駐外辦事處實施主輔分離改制分流的決策是否正確,潘石作為屬下科級干部,依照組織原則沒有選擇,只有服從并堅定的執行上級組織和黨委的決定。
潘石回憶,依照中石化改制分流的政策和程序,勝利油田審計部門在對濟南辦事處(包括屬下公司)的財務審計中,發現“滄源公司”和“平順公司”的資金流水異常以及“益佳公司”的部分賬目異常,并向主持日常工作的潘石進行了反饋。
潘石進一步梳理了審計反饋的線索,并查證核實了相關具體事實。主要是原主任王X東任職期間,“平順公司”和“滄源公司”虛開發票、偷逃稅款,虛假轉賬,以及違規提現去向不明和清算報告賬目與事實不符等。
此后,潘石就核實的相關問題事實,向時任供應處紀委書記欒強做了詳細匯報。
欒強找潘石單獨談話,“就審計部門發現的問題提出,王X東是體制內副處級干部,我是即將改制分流脫離主體的人,希望由我‘承攬’下來,不然,對我個人和辦事處改制會有‘不利后果’。”
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劉虎攝
潘石坦承,自己對這次單獨談話并未錄音,但事關重大仍然記憶深刻,此后自己根據此次審計查出的部分問題,分別向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稽查局和山東省公安廳經偵部門實名舉報,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經偵大隊將查實的線索移交給了勝利油田紀委,東營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追繳210萬元上繳國庫,并給予了舉報人現金獎勵和書面表揚。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東營市稅務局稽查局。劉虎攝
基于查出的問題,2013年,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作出了“勝油黨字(2013)67號”《關于給予王X東黨內嚴重警告的處分決定》,此事算是初步塵埃落定。
但不愿意配合的潘石等人,也就顯然成了欒強的對立面,也就衍生了后續截留濟南辦事處改制資產和針對潘石個人的訴訟。
02
起訴國務院國資委后的新發現
潘石回憶,王X東和欒強是老鄉、老同事,且日常交往密切,因此欒強要求自己“承攬”這些財務窟窿的時候,他并非沒有猶豫和糾結。
他最終選擇不同流合污。潘石坦承,首先這是自己的工作風格,從業三十多年來,一度也掌握了不小的供應商選擇、采購的權力,但無論工作領域如何變化,一直不愿意參與到這種明顯有法律問題的事情上來。
其次,自己雖然看好改制后的前景,但王X東留下的窟窿不小,果真“承攬”過來,如果改制不成,搞不好要成虛開發票故意偷稅和侵占公款的犯罪嫌疑人,兩邊不討好。
潘石回憶,單獨見面談話一周多后,他對欒強明確拒絕這一提議。此后兩人關系逐步轉冷,甚至成為欒強極力要打壓和消滅的對立面。
很大的可能性是,潘石發現濟南辦事處下屬的益佳公司一筆為個人報銷的21417.6元醫藥費,因為職工懷疑涉嫌與欒強妻子在齊魯醫院就醫時本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那部分費用有關,所以向上級紀檢部門反映,希望能查實清楚,向職工解釋明白。
原勝利油田物資供應處大樓。劉虎攝
此后,欒強針對潘石個人打擊報復,繼而延伸到對辦事處的正常工作設置障礙,以及截留改制資產和收益,引發辦事處職工聯名向上級紀檢部門舉報公司賬目,以及王X東和欒強個人的有關問題。
潘石回憶稱,按照中石化集團以2008年10月31日為基準日編制的勝利油田供應處駐濟南購銷辦事處《企業改制分流實施方案表》和中石化股份勝利油田供應處編制的《駐濟南辦事處改制分流實施方案》,濟南辦事處2009年2月4日改制成立新公司——山東康嘉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康嘉工貿”)。與此同時,隸屬于濟南辦事處的營市街8號資產用于職工分流的補助金,并轉為職工在新公司的股權,以實現國有資產完全退出。
2009年2月5日,潘石作為乙方代表與勝利油田管理局土地處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協議》,土地持有者油田管理局將其出租給乙方。潘石回憶,當時公司員工自己籌集資金,用于盤活閑置的資產,并在陜西投資租賃了一個重晶石粉廠,希望作為勝利油田的供應商,養活離開國企編制的員工們。
2009年3月底,時任供應處紀委書記的欒強突然口頭通知稱:由于中石化集團政策變化,濟南辦事處停止改制。潘石表示,至今未見勝利油田和中石化的相關書面文書。
到底是誰在撒謊?又是誰在造謠誣陷?
此后,關于供應處濟南辦事處改制的事情開始引起了一些媒體的關注。在勝利油田宣傳部協調下,2009年5月,欒強接待了官方媒體的采訪,詳見2009年7月13日《中國信息報》《企業改制帶來的思考》。
《中國信息報》的專題調研文章。受訪者提供
在受訪的錄音里,欒強說,“我們組織上可以說已經對他(潘石)失去信任了”, 并明確說明濟南辦不改制,潘石是原因之一,欒強還說,“(潘石)給大家沒有做什么事情,他在外邊花天酒地的,這個50萬就交給潘石了,他就是違紀違規了”。
欒強還坦承,為了推動改制叫停,他在濟南勝利石油大廈召集了在濟南的離退休老干部座談會,到場二十多人。根據他的自述,在他主持下,“那個座談會就開成了潘石的批斗會” 。
對此,潘石在此后給勝利油田黨委和紀委的信中提出,“在我不知情、不在場、不能表達觀點的情況下,把座談會組織成對我的批斗會,散布對我的不實流言,嚴重損害我的聲譽和人格,對我的政治聲譽和前途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影響,后果是毀滅性的。”
潘石團隊此后通過行政訴訟渠道,起訴了國務院國資委。2018年8月17日,國資委在《答辯狀》中確認,“中石化勝利石油管理局駐濟南物資購銷辦事處經改制為山東康嘉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但由于油田供應處管理層阻礙,業務部門拒絕提供相關文書和不予辦理資產轉移登記。改制陷入僵局。
期間,潘石往返濟南東營駕駛的汽車在東營的住所樓下,輪胎曾被莫名奇妙的扎入彎曲的鋼針,幸被及時發現。
潘石駕駛車輛上的鋼針。受訪者提供
03
租金收益轉入神秘公司和資產再次閑置
很長一段時間里,潘石團隊一方面向勝利油田紀委、中石化紀檢組反映情況,另一方面也仍與油田供應處高管持續溝通,希望找到打破僵局的辦法。
但他們發現,濟南辦事處改制資產被截留到了欒強屬下紀委副書記王X澤任董事的自然人公司東營天成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營天成公司”)濟南分公司。這種操作侵害了改制員工權益,引發員工集體維權和聯名舉報,進一步激化了矛盾。
2016年一家調查類媒體關注了東營天成這家先以個人身份注冊、后又自稱代表勝利油田供應處工會委員會的神秘公司。但這家媒體在向勝利油田和中石化采訪后,報道受壓未能發出。
東營天成公司成立于2000年(2020年注銷),注冊資本為1500萬元,曾為自然人公司,后勝利油田供應處工會成為唯一股東。
根據相關舉報材料,東營天成公司的營業收入主要來自權屬中石化屬下單位的固定資產和設備出租收益,這些資產地處東營市區青島路、西四路等繁華地段的商業街門面房和油田生產設備。
“它實則是以供應處在職領導個人名義投資成立,幾經變更后,股東才更換成供應處工會委員會,實際控制人也隱藏在了勝利油田的外衣之下。”
東營天成公司早期股東東營群益公司由王X澤等10個股東投資成立,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一致行動人,皆是勝利油田供應處在職干部,自然人股東之一的王X澤為供應處紀委副書記、監察科科長。
2010年8月10日,勝利油田供應處將位于濟南市槐蔭區營市街8號這處房產(即濟南辦事處改制資產),無償提供給東營天成公司使用,并同意將部分房屋對外出租。
這原本應屬于改制新公司康嘉工貿,卻讓供應處紀委副書記王X澤等人實際控制的公司牟利。
潘石表示,國務院國資委《答辯狀》證實,濟南辦事處已經完成改制,是國務院國資委一同批復實施的106家改制分流企業之一。“這塊資產本應交由失去國企員工身份的濟南辦事處員工運營,但至今未能兌現。”
2017年,勝利油田黨委免去欒強的供應處紀委書記職務,改任供應處工會主席。時任勝利油田黨委書記楊昌江曾指示有關部門解決“舊賬”,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以不辦理資產產權轉移為前提,供應處協調物華公司將濟南益佳潤豐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改制員工,并以此為平臺,以幫扶的方式彌補員工付出的成本和損失。
2018年,楊昌江調任中石化集團黨群工作部主任,孔凡群接任勝利油田黨委書記后,欒強被委任為勝利油田正處級紀檢巡視員,隨后,“舊賬解決方案”被擱置。
2022年1月,孔凡群被免去勝利油田黨委書記職務,調任油氣和新能源板塊黨工委副書記,繼任者“新官不理舊賬”至今。
濟南勝利石油大廈。劉虎攝
在員工的持續投訴下,東營天成公司悄悄退出了對改制資產的無償占有,并不再收取租金,據說由濟南勝利石油大廈出具發票收取租金收益至2018年。之后,勝利油田供應處安排人在院內收取停車費,資產再次閑置。
04
從民事勝訴到刑事勝訴,紀委官員以紀委文件作為核心證據
由于自認遭遇欒強為代表的供應處高管的打壓,潘石團隊通過向相關上級部門郵寄舉報信進行維權。
2014年1月10日,欒強以名譽權糾紛,向東營市東營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東營市東營區法院。劉虎攝
欒強在一份材料中確認其提供的核心證據《關于供應處潘石來信反映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和《關于對潘石信訪舉報有關問題的調查情況報告》是其律師向勝利石油管理局紀委調取的。這兩份報告對舉報的問題,具體包括:欒強在天津買房、公款旅游、訓斥信訪員工等的問題,以及益佳公司報銷個人醫療費、滄源公司向歷下百匯家電經營部轉賬、滄源公司私設賬戶的問題,平順公司審計報告與實際賬目不符的問題,原濟南辦鳳翔街拆遷補償房處置方案被強行推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得出"均失實或查無實據"的結論。
潘石提出,照正常程序,此調查報告應該給舉報人,但自己直至當被告后才見到書面版本。此前油田領導只是就幾個問題進行了口頭回復,當時其和員工都不認可,并稱如果不給書面回復,就只能繼續往上舉報,但仍然未能獲得。
此外,潘石稱,2014年以前,從未以個人名義單獨寫信舉報,也從未以個人名義單獨去信訪舉報,該2012年的《調查報告》和2013年《情況匯報》針對潘石個人是別有用心。“我是在2017年拿到欒強接受媒體采訪錄音后,才開始以個人名義實名舉報欒強個人和辦事處屬下公司賬目相關問題的。”
潘石認為,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檢舉、控告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權利,是合法行為。自己對欒強行為的舉報,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實的基礎上進行的,并沒有借檢舉、控告之名捏造事實公然丑化欒強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其名譽。這兩份報告,恰恰說明了自己只是對相關行為的舉報,并不存在惡意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潘石還指調查報告中認定有多個事項失實,卻沒有提供自己進一步反應情況和救濟的渠道。同時,潘石說自己并沒有在互聯網上發帖,也沒有向哪個媒體爆料,欒強也沒有證據證明網上的發帖來自潘石。
一審法院認定潘石在上級紀檢部門對其舉報進行調查核實予以答復后,因不滿調查結論,便通過其開設的新浪微博和博客散播欒強“種種劣跡”,已經“超出了正常舉報的范疇”,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判決其敗訴。
2014年6月16日,東營區法院作出(2014)東民初字第336號民事判決,判令潘石向欒強道歉;刪除其在互聯網上所發的對欒強有負面影響的帖子或文章,并賠償1萬元作為精神撫慰金。
潘石上訴,仍然敗訴。這未讓潘石改變自己因拒絕“背鍋”被打擊報復和蓄意構陷的看法。
東營白云飯店。劉虎攝
2017年12月26日晚,在油田供應處附近的白云飯店,十幾位領導現場見證下,欒強退回了潘石給付的1萬元精神賠償,作為和解的表態,但由于諸多原因,長期以來積壓的遺留問題仍未得到推動和根本解決。
欒強退回了潘石給付的1萬元賠償金。受訪者提供
05
爭議巨大的“誹謗”自訴
此后,潘石又受到了刑事自訴。2019年1月9日,他接到電話,被要求到法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2020年5月18日,東營區法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當時是疫情期間,法院把他送往幾百公里以外的德州看守所收押。
根據相關司法文書,欒強以潘石犯誹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東營區法院提起自訴。起初由周忠華主審,后改由張婷主審,于2019年8月23日、10月11日開庭審理。
根據欒強的《刑事自訴狀》所述,2018年10月、11月,潘石在互聯網利用其微博,以“致中石化勝利油田孔凡群書記的第二十一封信”的文章,連續刊發18篇……潘石所發表的上述涉及自訴人的內容,已經有關機關證實為虛假信息或沒有證據證實,并被法院判決所確認。
根據一審《刑事判決書》記述,法院受理后委托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進行調查。但案件卷宗材料顯示,在欒強到法院起訴之前,該基地分局就已經派出警員就此案取證。
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劉虎攝
而此次刑事案件的核心定案證據,仍然是此前民事官司出具的兩份報告。對此,潘石的辯護人認為,兩份報告是勝利石油管理局紀委對潘石反映問題的主觀認識,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要求,不是合法有效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不同于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自訴人提交的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認定的事實不能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證據;而且潘石通過微博發表的文章中涉及欒強的內容,均基于基本事實和有相關證據。”
庭審期間,潘石及其律師對調查報告合法性和真實性提出了異議,向東營區法院提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申請調取“調查報告”的原件及制作該報告產生的全部卷宗。
潘石認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細則,以及《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和《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管理辦法》等法規,“調查報告”雖然蓋有紀委的印章,卻不是紀委依法依規作出的,更不可能交給他人用作個人訴訟證據。
庭審中,主審法官張婷沒有出示“調查報告”原件,僅出示署名姜畔、高超,日期:2019年10月11日,標注為“經核對,此件確由勝利油田紀委提供,與保存于勝利油田紀委的原件一致”。沒有出示姜畔、高超二人的身份信息。
2024年12月,勝利石油紀委給天津市津南區法院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確認:經核實,東營市東營區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東民初字第336號】中提及的“關于供應處潘石來信反映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原件保存于東營區法院。
那么,2019年10月11日姜畔、高超簽署的所謂“經核對,與保存于勝利油田紀委的原件一致”,是如何“核對”的?
潘石認為,由此證實,“調查報告”在勝利油田紀委沒有原件和卷宗,沒有存檔備案,其結論沒有客觀證據的支撐。
勝利油田紀委2024年12月的說明。受訪者提供
對此,潘石相信,保存于東營區法院的這份調查報告很可能只是經過在紀委任職多年的欒強運作下,由勝利油田紀委用印的虛假報告,與依法依規存檔備案的紀委調查報告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即便這份調查報告并非偽造,就足以作為定案依據嗎?
最高法研究室周加海主任曾明確指出: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紀違法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
最高檢《關于嚴格依法辦理誹謗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正確區分正當批評與侵犯名譽權、批評失實與惡意捏造事實進行誹謗之間的法律界限,不能把群眾對個別領導干部工作能力、工作作風、工作效果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言論認定為誹謗犯罪,依法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建議權。
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也明確指出:如果將群眾的批評、牢騷以及一些偏激言論視作侮辱、誹謗,使用刑罰或治安處罰的方式解決,不僅于法無據,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機攻擊我國的社會制度和司法制度,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這起19年未完成的央國企改制后續將如何發展,筆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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