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報記者 冷萬欣 北京報道
5月28日,汕頭“網紅違建”英之園被依法拆除。
此前,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曾發布公告,責令限期拆除位于西臚鎮西二社區的“英之園”建筑群。該建筑由原村民陳英彪在未獲法定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占用集體土地57.389畝建設而成,建筑面積超一萬平方米。
經專業機構評估,其市場估值約為1.14億元人民幣。公告的發布,標志著這座在當地頗具知名度、融合了潮汕傳統建筑元素與現代設計風格的建筑,因其根本性的土地違法屬性,最終走向了法律程序所規定的終點——強制拆除。
“英之園”從建設到被查處的漫長歷程,跨越了數年時間。其最終被拆除的結局,不僅涉及巨額資產的處置,也引發了關于建筑本身所體現的工藝價值與地域文化表征的討論。
更重要的是,這一事件清晰地呈現了當代中國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強化國土空間用途管制進程中,所面臨的一系列具有普遍意義的治理課題:如何更有效地在違法建設萌芽階段進行識別與干預?如何在堅決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土地管理制度嚴肅性的前提下,對具備特殊屬性的違法建筑探索更精細化的分類處置路徑?監管響應機制的效能提升,成為此案留給社會治理體系的關鍵思考。
5月27日,中房報記者曾撥打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有關部門以及西臚鎮西二社區電話了解強拆情況,始終無人接聽。
英之園強制拆除公告 來源:汕頭市政府官網
從野蠻生長到強制拆除
“法治社會下,依法治國、依法治市非常重要,依法認定違法項目、依法拆除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京津冀房地產研究院院長、北京市房地產法學會副會長趙秀池教授在接受中房報記者采訪時說。
中房報記者梳理媒體公開報道及公開信息,“英之園”從2013年開始籌備建設,從開建以來較少開園,大部分時間都是緊閉大門施工。雖然工程浩大,但陳氏家族的成員極少在“英之園”露面。
據建筑公告,英之園主人是陳英彪,但據英之園的看守人介紹實際出資建設的是陳英彪的三個兒子陳賜隆、陳賜雄和陳賜平。陳英彪和他的兒子們曾在英之園內居住了幾個月,陳家還將家里的宗祠搬了進去,2025年已經無人居住。
2025年5月9日,汕頭市潮陽區政府發布強制拆除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汕潮陽府公字2025年第26號,認定“英之園”系西臚鎮西二社區原村民陳英彪未經有權批準機關批準,擅自在西二社區鯉魚溝洋坊占用該社區集體土地57.389畝建設的建筑。責令其限期拆除,如逾期未拆除完畢,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公告》中載明,經汕頭市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對陳英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汕自然資監(潮陽)〔2024〕第1號】,其中責令陳英彪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限期45日內,拆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未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的情況下非法占用的54.561畝集體工業用地上建成的老式厝五座(建筑面積合計7345.84平方米)、樓房六座(建筑面積合計2495.4平方米)、東北角近圍墻一座樓房的大部分(建筑面積396.11平方米)、涼亭西面的一部分(建筑面積18.47平方米)及大門(面積40.9平方米)、大門一面的圍墻(面積52.7平方米),并清理現場,同時并處罰款,陳英彪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現本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已屆滿。
5月16日,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情況通報:“英之園”位于潮陽區西臚鎮西二社區,占地57.389畝,建筑物面積1.035萬平方米,估價1.14億元。“英之園”非法占用集體工業用地和耕地,未經審批擅自建設,侵害集體及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并先后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現依法進入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據媒體公開報道,“英之園”所占57.389畝土地中,54.561畝為集體工業用地,剩余2.828畝為耕地。
5月27日,中房報記者撥打汕頭市自然資源局電話,該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稱“目前都是執法監督科在負責”,但該局執法監督科電話無人接聽。記者隨即撥打西二社區公開電話,也始終無人接聽。
5月28日,伴隨著凌晨挖掘機的轟鳴聲,圍繞這座估值超億元違建的一切爭議,都塵埃落定,隱入塵煙。
當日晚間,潮陽發布公眾號發布《情況通報》載明,5月28日,我區依法拆除位于西臚鎮西二社區的“英之園”違法建筑物。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經群眾信訪舉報,我區自然資源部門對“英之園”破壞耕地和非法占用工業用地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依據汕自然資監(潮陽)[2024]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2025)粵0511行審33號行政裁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我區對該違法建筑物依法進行拆除。
“英之園”為現代建筑物,不屬于文物范疇,工程尚未完工,主要由普通工匠或機械加工制作。違法建筑物內部分具有潮汕風格的構件,已進行拆卸、登記造冊、妥善保存,并已通知當事人領取。
接下來,我區將指導當地依法依規做好該地塊的開發利用,帶動村民就業和集體增收。
強拆背后的文化價值爭議
英之園具有典型潮汕建筑風格,采用潮汕地區特有的“駟馬拖車”格局。
正因其建筑風格的特殊性,建筑拆除引發公眾對文化資產處置的討論。該建筑群呈現的潮汕嵌瓷、木雕工藝及傳統厝屋形制與現代設計元素,體量宏大,風格獨特,已成為當地一個具有顯著識別度的地標和“網紅打卡地”,被部分文化學者視為地域文化載體,部分民眾對其藝術價值與地域文化表征意義表達了強烈的惋惜之情,認為一刀切的拆除是巨大的文化資源浪費。
“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保護和建筑創新也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但可以考慮保護性拆除,可以利用拆除構建建設非遺展館,或其他文化場所。”趙秀池說。
康德智庫專家、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劉誠冬律師告訴中房報記者,《城鄉規劃法》規定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他認為,如果“英之園”在規劃方面存在一些可改正的情況,違法建設部分可以通過調整、改造等方式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也可以通過責令改正并罰款的方式來處理;改變使用性質或者用途進行合理利用。
在劉誠冬看來,根據相關法律,如果拆除違法建筑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帶來嚴重損失,或者存在影響建筑物和結構安全、現有技術無法實現拆除等情況,可依法不進行拆除處理。“英之園” 具有潮汕傳統建筑美學與現代設計元素融合的特點,具備潛在藝術價值與地域文化表征意義,若能證明拆除它會對當地文化傳承、公眾的文化情感等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失,那么從法律角度可以考慮不拆除,而是通過其他方式,如收歸國有用于公共文化事業、旅游發展、經濟發展等進行合理使用。
記者梳理發現,在2020年9月15日,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潮陽分局曾發布通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2020年4月29日,我分局依法對位于潮陽區西臚鎮西二社區鯉魚溝占地建設“英之園”面積57.389畝、建筑面積10321.61平方米的違法建筑物實施沒收。
那么在2013年英之園開始建設之初,直至2020年間,該違建規模龐大,為何各級監管部門沒有在建設階段介入?
英之園被沒收通告 來源: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潮陽分局網站
監管機制亟待優化
“該項目拆除暴露出‘違法必究’還不是太及時,如果監管者能夠早日發現違法項目,早日叫停,則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質疑和資源的浪費。”趙秀池告訴記者。
而在劉誠冬看來。從法律維度層面,英之園強拆爭議背后,暴露出了一些基層監管缺位的問題。
他認為,在實際監管中,涉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城管、住建等多個部門進行監管,但各部門相關法律規定之間存在交叉,各行業領域對自建房違法行為的監管和執法職權理解存在分歧,容易導致相互推諉,使違法建筑未能在早期得到有效監管和制止。
法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日常巡查職責,但在 “英之園” 案例中,該建筑建成多年都沒有發現并制止其建設,說明可能在日常巡查中存在漏洞,導致違法建筑形成規模。
該建筑非法占用集體工業用地及耕地,說明在土地使用審批等環節可能存在監管不力的情況,未能嚴格審核土地用途和建設項目,使得違法建設得以開工建設。
劉誠冬分析稱,《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對違建預防有相關規定:要求地方政府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明確土地用途和建設要求,從源頭上預防違建。例如,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先取得相關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才能動工建設,這就促使建設者在開始建設前依法依規辦理手續,減少違建產生的可能性。同時,一些地方政府也出臺了具體規定,如要求規劃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積極聯動,加強對房屋設計的合理性審查,杜絕因設計不合理或明顯預留空間進行違法建設。
“英之園”在挖掘機的轟鳴聲中化為瓦礫,1.14億資產的瞬間蒸發令人扼腕,圍繞其文化價值的爭論亦隨之沉寂。然而,這座龐然大物從無到有、野蠻生長直至轟然倒塌的漫長十二年,其意義遠超個案本身,它如同一個刺眼的“潰口”,無情地沖刷出基層監管鏈條上的多重斷層與系統性疲軟。從土地審批的失守、建設初期的失察,到日常巡查的失效,最終導致違法事實既成、執法成本高昂的困局,暴露出的是跨部門協同的梗阻、權責邊界的模糊與前端預警機制的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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