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執行程序中,債權人能否按照追加普通合伙人的方式,申請追加執行事務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執行事務的有限合伙人,不能按照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追加為被執行人
閱讀提示:
債權人與合伙企業發生糾紛,可以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普通合伙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但是,如果足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此時是否能夠按照普通合伙人程序,追加該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執行異議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有限合伙人被賦予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的執行權,并不意味著變更為普通合伙人。執行程序中,繳足出資的有限合伙人不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得追加為被執行人。
案情簡介:
1.2017年2月7日,金雪蓮合伙企業成立,寧夏亙信公司任執行事務的普通合伙人,博州國投公司等任有限合伙人,博州國投公司管理全體有限合伙人的12億元出資。全體合伙人繳足出資后,金雪蓮合伙企業將12億元轉至博州國投公司設立的專門賬戶。
2.2020年3月5日,因另案中蔡某某對金雪蓮合伙企業、寧夏亙信公司享有債權,蔡某某認為金雪蓮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博州國投公司存在抽逃出資行為,向蘭州中院申請追加博州國投公司為被執行人,蘭州中院裁定追加。
3.博州國投公司向蘭州中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認為其屬于有限合伙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蘭州中院一審判決駁回博州國投公司的訴訟請求。博州國投公司上訴至甘肅高院。
4.2021年6月23日,甘肅高院二審撤銷蘭州中院的一審判決,判決不得追加博州國投公司為被執行人。
5.債權人蔡某某不服二審判決,主張博州國投公司執行合伙事務,故身份應變更為普通合伙人,并且存在抽逃出資情形,應承擔連帶責任,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6.2021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蔡某某的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是否可以追加博州國投公司為案涉執行案件被執行人?
裁判要點:
一、博州國投公司依據合伙人決議管理合伙資產,不構成抽逃出資。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博州國投公司已經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完成出資義務,博州國投公司雖為金雪蓮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但其對金雪蓮合伙企業12億元資產的管理行為系按照《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內容實施,其他普通合伙人均同意且知情。博州國投公司進行投資時,需根據項目資金使用方的申請,通過合伙資產的專用管理賬戶予以支付。上述專用賬戶對賬單的資金支付情況與博州國投公司所提交的各項目立項申請、博州雪蓮城市發展基金資金(一級)支付申請表、烏魯木齊銀行網銀轉賬憑證等內容一一對應,能夠證明博州國投公司已按照《合伙人會議決議》對合伙資產予以管理,其行為不構成抽逃出資。
二、博州國投公司的管理行為不導致其身份變更為普通合伙人,不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內容,博州國投公司雖然被賦予了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的執行權,但并不意味著博州國投公司由有限合伙人變更為普通合伙人,故博州國投公司作為繳足出資的有限合伙人不應對金雪蓮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判決不得追加博州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為案涉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并無不當。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不得追加博州國投公司為案涉執行案件被執行人,裁定駁回蔡某某的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蔡亞明、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等合伙企業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544號]
實戰指南:
1.分析本案中債權人敗訴原因:
第一,有限合伙人管理合伙財產的行為不等同于抽逃出資,雖然合伙企業資金轉移至有限合伙人賬戶,由有限合伙人進行管理,但該行為不能直接定性為有限合伙人私自挪用。本案中,有限合伙人管理出資款,事先經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事后也具有明確的資金管理計劃、管理行為,不屬于抽逃出資。
第二,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不能等同于身份變更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就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僅承擔有限責任,二者在責任承擔方面具有顯著差異。換言之,執行事務的行為本身不會自動導致合伙人身份變更,只有通過履行正式的程序才能改變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債權人可以主張有限合伙人就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但是,執行階段不能以執代審,如果存在這類情況,債權人需要通過實體訴訟首先取得生效判決,進而申請執行有限合伙人財產,而不是直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要求追加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況且,本案中債權人與合伙企業的另案糾紛不涉及該有限合伙人,另案生效判決也未明確有限合伙人責任,有限合伙人未抽逃出資,在執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當然無效。實踐中,首先需要區分有限合伙人執行事務行為的對內、對外效力。
由于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為保障權責一致,《合伙企業法》特別排除了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但是,該條款并非效力強制性規定,在對內效力的層面,如果合伙人內部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該執行行為可以發生內部效力。在對外效力的層面,根據《合伙企業法》對有限合伙人表見代理的特殊規定,債權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但是,在此需要提示債權人,有限合伙企業的工商登記中往往會記載合伙人身份信息,債權人對此具有合理審查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想要作出相反主張,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從事交易活動,具有較高的證明難度,實踐中通常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3.具體到執行層面,債權人想要實現執行有限合伙人財產的目的,可以考慮以下兩種路徑:
第一種,如果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有限合伙人又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債權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直接申請追加該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要求該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第二種,如果有限合伙人按期繳足出資,因表見代理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失的,債權人可以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就該筆交易起訴有限合伙人,在取得生效判決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有限合伙人財產。
法條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4.《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1.在工商登記顯示情況下,推定債權人知曉有限合伙人身份,債權人稱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與之簽訂合同的,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1《陶薇與江蘇康眾汽配有限公司、蔡景鐘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案號: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1民終2797號]
江蘇省南京市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蔡**系菁葵信息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其無權對外代表菁葵信息合伙企業,陶*上訴稱其有理由相信蔡**與其簽訂《委托合同》視為菁葵信息合伙企業對該合同的認可,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執行程序中,有限合伙人出資期限未屆滿、未足繳的,符合加速到期情形,有限合伙人不得通過轉讓份額逃避債務,應在未出資范圍內就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案例2:《邵某文、韋某與湖北某某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肖某飛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終5999號]
湖北省武漢市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某乙公司對某某究院享有的債權是基于雙方2016年7月15日簽訂的《租賃合同》形成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屬于邵**退伙之前的原因形成的債務,一審依法追加邵**為(2022)鄂0115執3317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具有法律依據。韋*作為某某究院的有限合伙人,在某某究院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韋*的出資期限雖未屆滿,但其有應繳未繳納的出資,屬于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合伙人,符合加速到期情形,其在某某究院與某乙公司訴訟過程中轉讓合伙份額,明顯具有逃避債務的故意,故一審認定韋*應在未出資范圍內對某某究院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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