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內外、以學生為參與主體的一種攻擊性行為,它既包括直接欺凌也包括間接欺凌。當前我國和全球的校園欺凌現象都十分嚴峻,各國政府和各國際組織也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文件以應對校園欺凌。
網友咨詢:
學生遭受校園欺凌,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程亮律師解答:
學生遭受校園欺凌后,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程亮律師補充: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上述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以下行為都屬于校園欺凌: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程亮律師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高級勞動關系管理師,四川興蓉(重慶)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副部長,擅長刑事辯護、高端商事企業法律顧問,企業合規、婚姻家事、債權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各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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