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馬夢飛
5月30日,#順豐寄丟價值5萬元手鐲僅賠67元#的話題登上熱搜,引發廣泛熱議。
據媒體報道,近日廣東佛山陳小姐網購了一只價值4.98萬元的翡翠手鐲,但收到貨后不太滿意,于是選擇了退貨退款。因為商家贈送了運費險,5月22日10點由指定的順豐速運上門取件。23日晚陳小姐接到快遞員電話,稱快件丟失了。
第二天,陳小姐和快遞員報警處理,但未找到監控。后續陳小姐和順豐協商理賠,但由于快件沒有保價,順豐只給出基礎運費7.5元的9倍賠償,即67.5元。對此陳小姐并不認可,商家表示,因為快遞是陳小姐寄出的,所以由陳小姐負責。順豐速運涉事網點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已配合警方尋找失物,不存在“監守自盜”的情況,已就此事成立理賠小組,目前仍在處理中。對此,順豐速運集團表示,由于快件沒有保價,將按照非保價快件的條款與客戶協商理賠,由于暫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將繼續與客戶協商理賠。
事實上,近年來,隨著快遞量的逐年增長,快件丟失后理賠的案例并不少見。5月30日,記者在黑貓投訴平臺搜索“快遞保價”,相關投訴有近4萬條。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睹穹ǖ洹返诎税偃l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如果陳小姐在退貨時已經告知所退物品為翡翠手鐲,且能夠舉證證明實際損失,而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導致他人托運的貨物丟失具有重大過失,應當向陳小姐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付建認為,從公平角度看,寄遞物品價值差異大,快遞企業承擔的風險不同。對于價值較高的物品,消費者通過保價支付較多費用,反之則支付較少,這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保價也是國際慣例,對運輸過程中的特殊對待和保護成本有所考量。保價制度就是有效的合同約定,不屬于“霸王條款”。
此外,付建也提到,如果消費者難以證明物品價值,若無法提供購物發票、付款憑證等有效價值證明,會使索賠難度加大。郵寄人在郵寄時要根據物品實際價值進行保價,避免因意外發生后無法獲得足額賠償。保價時要詳細了解保價規則和賠償標準,確保保價金額能覆蓋物品價值。寄件前,留存購物發票、付款記錄、物品鑒定證書等證明物品價值的憑證,一旦出現快遞丟失、損壞等情況,便于確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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