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網約車司機搭載乘客駕駛網約車時
發生交通事故
網約車公司賠付受傷乘客后
可否向司機進行追償?
近日,
岳陽樓區法院審理了一起
網約車公司追償權糾紛案件
讓我們來看看
民法典怎么“說”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王某與甲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正式成為該公司的勞務合作司機。合同約定,該公司將一輛小型轎車交由王某使用,專門用于網約車平臺的運營。
同年4月,王某駕駛該車輛與孫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孫某與乘客李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賠償款10000元。7月,王某再次駕駛該車與張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張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后甲公司與張某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向張某賠付1473.86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系追償權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本案中,甲公司能否向王某追償的事實依據為,王某在案涉兩起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根據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兩起事故均認定王某因違反交通法規負全部責任。王某作為司機,在執行工作任務時未能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的發生,屬于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已經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可以向王某進行追償。
在該勞務關系中,用人單位甲公司是主要受益人,王某作為提供勞務方按約領取勞務報酬,對于提供勞務時的風險,甲公司理應承擔更大的責任,故法院酌定王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學法守法用法,讓民法典成為保障美好生活的“社會百科全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確立了用人單位對員工職務行為的替代責任制度,其核心在于平衡三方利益:當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用人單位需首先承擔責任,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償權,也避免讓普通勞動者承擔過重的風險。
若損害是因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用人單位賠償后有權追償,這既體現了“誰過錯,誰負責”的基本法理,也警示用人單位要加強管理、勞動者要規范履職。該條款的普及有助于明晰責任邊界,讓用人單位懂得“用人就要負責”,讓員工明白“履職不可任性”,讓群眾知曉“受損有法可依”,對構建規范有序的用工環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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