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劉某勝故意傷害案”(入庫編號:2024-18-1-179-004)源于一起因家庭情感糾紛引發的沖突。被告人劉某勝與黃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雙方因情感矛盾爭吵,劉某勝掌摑黃某甲。黃某甲隨后求助其兄黃某乙,黃某乙遂帶領李某某、毛某某等三人前往劉某勝住處質問。期間,黃某乙、李某某先后扇了坐在床上的劉某勝耳光,劉某勝隨即從被中抽出菜刀砍傷黃某乙頭部,并拽住欲逃離的李某某連砍三刀,致二人分別受輕傷一級、二級。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7)粵0604刑初94號刑事判決認定:劉某勝持刀砍人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裁判核心觀點如下:劉某勝掌摑黃某甲是引發后續沖突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黃某乙等人扇耳光系“一般爭吵中的輕微暴力”,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劉某勝直接使用菜刀砍擊頭部要害,屬泄憤而非防衛,超出必要限度。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勝有期徒刑一年,判決已生效。
二、法理分析一:正當防衛的邊界與“輕微不法侵害”的排除
正當防衛的核心前提是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刑法》第20條)。但本案裁判揭示了一項關鍵限制:并非所有肢體沖突均能觸發無限防衛權。
1.“不法侵害”的實質判斷
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需具有攻擊性、緊迫性和一定危害程度。本案中,黃某乙等人扇耳光的行為,發生于情感糾紛引發的爭吵過程中,屬瞬時性、侮辱性動作,未持續威脅生命安全。法院將其定性為“輕微暴力”,本質區別于蓄意傷害的“攻擊性不法侵害”。
2.濫用防衛權的典型特征
劉某勝從床上抽刀砍人,暴露出防衛意圖的缺失,徒手耳光與持刀砍頭之間無相當性;未嘗試躲避或警告,直接動用致命兇器;針對已逃離者(李某某)追加傷害,背離防衛的制止目的。此類行為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將助長“小事動刀”的惡性循環,違背立法本意。
三、法理分析二:民間糾紛中防衛認定的特殊考量
本案裁判要旨強調:對婚戀、家庭矛盾引發的侵害,司法需更嚴格審查防衛必要性,其法理基礎有三:
1.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
劉某勝先動手毆打黃某甲,是矛盾激化的根源。法院明確指出其“重大過錯”,這與正當防衛要求的“無辜性”相悖。傳統法諺“潔凈之手”原則在此適用:自身存在嚴重過錯者,其防衛權應受限制。
2.社會倫理與比例原則的雙重約束
家庭鄰里糾紛中,當事人本可優先選擇報警、撤離或求助第三方,如本案毛某某等人勸阻。裁判要旨特別強調“優先選擇其他制止手段”,體現兩點價值導向:
1.首先是倫理要求。親友關系需留存和解余地,避免以暴制暴徹底撕裂社會紐帶;其次是比例原則,防衛強度須與侵害可能性匹配。本案若劉某勝遭圍毆或持械攻擊,持刀反擊或可成立,但徒手耳光顯然不在此列。
2.司法政策與傳統文化平衡。判決書中“契合我國文化傳統”的表述,揭示司法對“謙抑性”傳統的尊重。儒家倫理強調“訟則終兇”,倡導非暴力化解糾紛。現代法治同樣要求:能用公力救濟時,私力復仇必須退讓。
面對家庭糾紛引發的沖突,應遵循“避讓→警告→報警→適度防衛”的階梯式反應。直接動用器械反擊,極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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