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韓某在尹某的安排下,前往某羽毛球館安裝窗簾,意外從4米高梯上墜落致九級傷殘,事發(fā)一年半后仍無法從事體力勞動,而其13歲的女兒得了骨瘤急需賠償款做手術。一審法院判決尹某賠償韓某60余萬元,尹某不服提起上訴,并表示無法履行如此高額的賠償金。二審法官兼顧情與法,組織雙方調解并達成一致,尹某于半年內分兩筆款項支付韓某46萬余元,且需15天之內先給付13萬余元,用于韓某女兒的手術。
工人安裝窗簾意外從高梯墜落 13歲女兒患病急需賠償款作手術
38歲的韓某受尹某安排,前往某羽毛球館安裝窗簾。在按照尹某指示開展工作時,固定繩突然斷裂,15米長的厚重窗簾在下墜時將韓某從4米高梯上帶落受傷,導致了韓某九級傷殘。事故發(fā)生一年半后,韓某還是只能在家靜養(yǎng),無法從事體力勞動。更雪上加霜的是,他13歲的大女兒還患有腦瘤,急需一大筆手術費。
無奈之下,韓某將尹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60余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尹某系雇主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韓某無過錯,判決尹某賠償韓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尹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庭上,韓某哽咽懇求道:“法官,我是家里的頂梁柱,我有4個子女需要撫養(yǎng),大女兒才13歲,就得了骨瘤,現在急等著這筆賠償來交手術費。我還有78歲的老母親也指著我養(yǎng)呢,求您讓老尹趕緊賠我錢吧……”
“法官,我就是個小包工頭,我真的付不起那么多錢。”上訴人尹某滿臉愁容,聲音中帶著幾分無奈與苦澀。
雙方對責任歸屬各執(zhí)一詞 法官當庭組織調解未果
“我和小韓之間應該是無償幫工關系,我看他干活辛苦,大家互相幫襯,不能因為這一次的意外,就把所有責任都算在我頭上啊,羽毛球館經營者王某也應該承擔責任。”尹某委屈地訴說著自己的難處,希望法官能理解他的處境。
“我承認,小韓是在跟我干活的時候受的傷,但他自己也有疏忽的地方啊。他常年干這行,應該清楚高處作業(yè)的危險性,當時要是他系好安全繩,說不定就不會摔得這么嚴重。我覺得他自己也得承擔一部分責任。”尹某情緒激動,想為自己爭取更多權益。
然而,尹某的這些話語卻讓韓某的情緒也激動起來:“你怎么能這么說?我是按照你的指示去干活的,出了事你卻想推卸責任!我家里現在都快過不下去了,女兒等著手術費救命,你卻在這兒說這些!”
法庭內的氣氛瞬間緊張起來,雙方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
田子陽法官在庭審中認真傾聽各方陳述,仔細審查證據,對案情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對焦點問題的認定有了明確方向。他明白,簡單的判決并不能真正地實現案結事了,高額的賠償金尹某無法履行,而韓某的女兒又急需手術費治療,這種情況下,調解無疑是解決雙方當事人困難最快、最有效的方式。
庭審中,田子陽當庭組織調解工作,但是各方的分歧仍較大,最終未能當庭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不過,通過當事人的庭審表現和對案情的深入剖析,他對裁判思路有了清晰預判,也對后續(xù)調解工作有了信心。他向當事人釋明相關風險后,悉心勸告各方當事人庭后再仔細考慮一下調解方案,尹某和韓某也都表示愿意再作斟酌。
二次庭審調解達成一致 孩子急需的手術費終于解決
庭后,韓某、尹某經過仔細考慮,均表達了希望法院安排二次庭審并進一步協商調解方案的請求。田子陽考慮到雙方意愿,應當事人的請求,并在初步預判雙方的調解方案越來越接近的情況下,安排了二次庭審。
調解現場,田子陽法官拿著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向尹某詢問:“老尹,你說韓某是幫忙,可過去幾年你多次給他按工時轉賬,這怎么解釋?”尹某訴苦道:“那也不能說韓某受傷,他自己一點過錯沒有吧?我們這些小工頭現在也很不容易,我一下子真拿不出60多萬元,怎么著也得一年才能給韓某湊些錢……”
田子陽又轉向韓某:“韓師傅,您常年從事勞務工作,應該知道4米高處作業(yè)要系安全繩、戴安全帽,當時為什么不佩戴呢?”韓某摸著變形的腕關節(jié)哽咽著說:“我想著快點干完接下一單……我現在急需用錢給女兒治病,我真的很難……”
面對雙方的困境,田子陽法官組織了多輪調解。今年2月,經過反復釋法析理,在田子陽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韓某和尹某最終達成一致:尹某于半年內分兩筆款項支付韓某46萬余元,且需15天之內先給付13萬余元,用于韓某之女的住院手術急需費用。目前,韓某女兒的手術費已經到位,他心上的大石頭也終于落地。
“司法裁判不僅要明辨是非,更要‘號準’并理解當事人的難處,盡量設身處地尋求破解良策、開出‘良方’。調解的意義,在于讓各方當事人盡量換位思考,在互諒互讓中找到溫暖的平衡點、最大公約數——既堅守自己核心利益,又解他人急難,讓法理與情理同頻共振,讓‘兩難’變成‘雙贏’。”田子陽說。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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