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密、不揭發,與其說是一種可貴品質,不如說是一條道德底線。
告密成風的社會,是人人自危的社會,告密使人與人之間失去基本信任,甚至相互侵害,沖擊人們的價值判斷,毀掉社會的道德基礎。”
這是人民日報于2015年1月23日發布的原文,當年看這段文字只覺振聾發聵。十年后,當我再次將這句話拿出來說時,心中未免一陣悲涼。
三湘都市報刊登了一起案件的判決,湖南某中學禁止學生攜帶手機和平板等電子設備,如果發現就沒收。
為了讓這個措施得到徹底落實,學校想了個招數,鼓勵學生間相互舉報,舉報者的舉報內容一旦得到查實,可以獲得老師的表揚和獎勵。
學生宋可發現同學周勁玩手機,于是趁其不注意進行舉報,并從周勁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獎勵了宋可一瓶牛奶。
周勁得知自己被宋可舉報了,于是和對方扭打在一起,將宋可得頭給打破了,手也打傷了,宋可被鑒定為輕傷二級。
雖然未成年可以免于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逃不了,于是宋可家人將周勁及其監護人以及學校告上法庭。
沒多久案子判下來了,周勁承擔50%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宋可自行承擔20%。
在媒體的報道中,有一句法官的原話:
缺乏邊界,鼓勵檢舉對青少年人格發展不利。
藏在包里的電子產品不可怕,藏在心里的魔障,那才真的沒救了。
關于這件事,網上大部分言論都是支持判決的,認為法官說得對。但也有極少數人覺得舉報人做得對,法官判決有問題,并給出了有理有據的分析。
老實說,那些看似很理性的討論,讓我感到前所未有的荒誕諷刺,就是不知道有一天,他們自己的孩子不僅在學校里舉報同學,最后還站出來舉報他們時,他們是否還會站在那里冷靜和理性地去討論這個問題。
為什么鼓勵檢舉對青少年人格發展不利,在報道中法官已經進行了詳細解釋,這里就不贅述了。
我更想說說為什么不能鼓勵這種行為,因為今天你在這里鼓勵學生間相互舉報,那么明天,那些和他有交集的親友、朋友、同學,一旦說出或者做出不符合他標準的言行,很大可能就會成為他潛在的舉報對象。
這就好比一個未引爆的定時炸彈,隨時可能讓身邊人陷入麻煩的深淵。
遺憾的是,這種事情卻不是個例,反而一次次真實地發生著。
2024年10月,云南玉溪一孫子把爺爺給舉報了,說爺爺的床頭柜里藏著罌粟果子。事實上那是爺爺朋友十多年前給的,一直丟在床頭柜里都忘了。
可孫子不管這些,硬生生把爺爺給舉報了。有意思的是,后來這個孫子還獲得了一張獎狀。
2025年1月,寧夏銀川一名10歲男孩因沒完成作業,被父親批評后,反手跑去舉報父親藏毒。
誰知后來真的在其家里找到了8個罌粟殼,而那幾個罌粟殼,是父親治病用的。
魔幻的是,在當時的評論區,有不少網友支持這種做法,甚至美其名曰“大義滅親”。
但仔細想想,不覺得恐怖嗎,不覺得脊背發涼嗎?
古時候,為了維護宗法倫理和家族制度,刑律中有項原則叫“親親相隱”。意思是出于人性中最真摯的情感對自己的親人有所袒護、隱瞞,不檢舉親人的罪行。
后來被延伸為親屬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
德國和日本刑法典也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親屬和關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絕作不利于親人的陳述,窩藏得以減刑或免受刑罰。
之所以這樣規定道理其實很簡單,設想一下,某個人如果連最親的親情都可有可無,都可以隨時拋棄,那你還能指望這個人有什么其他原則嗎?
連自己的父母都可以舍棄,那還有什么是他們不可以舍棄的?
有些人站在制高點上,在那侃侃而談,將互相舉報當成多么正義和值得吹噓的行為,想想都覺得荒唐。
可怕的是,當互相舉報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甚至會演變成誣陷。
2023年5月的蘭州大學舉報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為了舉報老師,學生曲解老師在課堂授課時的原話,斷章取義,給老師扣上一頂大帽子。
好在,當時現場有監控,再加上有學生愿意作證,這才讓老師免受無妄之災。
為什么有人熱衷于舉報?對于鼓勵者來說,舉報讓他們感到安全或者有利可圖;對于舉報者來說,他們可以通過舉報來獲得暴利,可以是經濟上的,也可以是名利上或者心理上的。
所以,遇到愛告密愛舉報的,愛打小報告的貨色,離它越遠越好。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