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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非常典型的勞動法案例。
事情是這樣的:
張三同學,2015年春天入職北京一家商業公司,擔任總監一職,履歷光鮮,年薪72萬,是公司中層里的實力派。
2016年1月,公司與他簽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里第六條寫得很清楚:
「甲方可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能力調整崗位、內容和地點,薪資待遇也可隨之調整,乙方予以同意。」
乍一看,這話挺正常。但重點在于后面這句,「乙方予以同意」,這可不是你公司一廂情愿想怎么調就怎么調的授權。
公司換管理班子,張三一夜跌回基層。
2019年10月9日,公司突然通知合作方溫某商業管理公司,雙方合作終止,第二天發文通知全體員工和商戶,宣布換班子。
隨后,張三就成了「被調整」的重點對象。
11月1日起,他的崗位從「總監」調為「主管」,年薪從72萬,猛砍到12萬。
不是優化,是薪酬的斬首行動。
張三當然不服,12月10日,他給公司發出一封《告知函》,內容直接了當:「你們這是違法降職降薪,我準備仲裁和起訴,要求賠償」。
公司冷處理,沒回應。
于是,張三在2019年11月7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兩件事:
1、支付工資差額;
2、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58,883.75元。
仲裁裁決:工資差額公司必須補,但補償金不給。
張三不認輸,起訴!
一審法院說了什么?
一審法院的核心觀點是:「用人單位有調崗權沒錯,但不能肆意妄為」
法院明確指出:
調崗不是拍腦袋的權力游戲,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有經營需要或員工能力匹配;
調崗后薪酬待遇基本持平;
崗位調整不帶侮辱性、不懲罰性;
不增加員工的勞動成本或負擔。
而張三呢?
從高管降為基層、從72萬降為12萬,職級、薪資、尊嚴,全線崩塌。
法院認定:這不是什么「合理調崗」,這叫變相逼退。
張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非「主動離職」,而是被逼無奈的合法解約,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金額怎么算?
張三月薪高于2018年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三倍,那就按三倍標準來。
最終,一審判決:公司十日內支付經濟補償金158,883.75元。
公司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怎么判?
二審法官同樣一錘定音:
「公司雖有調崗權,但張三的崗位與薪資調整,明顯不合理。」
法官逐條拎出來:
張三的工作能力沒問題,公司也沒證明他不勝任原崗位;薪資驟降六分之五,不是正常浮動,而是毀約式貶值;員工明確抗議,公司卻無溝通、無回應。
這不叫管理,這是失責。
更關鍵的是,張三的解約行為源于公司行為違法,符合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定義。
所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賠!
這個案子表面上看是調崗,實質上是打壓,是逼退,是公司在變相「優化成本」。
很多企業誤以為一句「根據經營需要」就能覆蓋一切人事動作,但忽略了法律里那句看似普通、實際最硬的原則:「合理性」。
各位一定要注意合理性啊!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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