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審結中央環保督察案件8起、生態環境部通報的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領域典型案例11起,通過依法公正裁判,使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行為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法律責任,保障了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實效,有力推動了當地的環境修復與生態安全。今天《河南法治報》選登部分典型案例,以供交流學習。
案例一
司法確認 保障損害賠償落地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現場督察時發現,甲公司、乙公司長期在某山違法越界開采礦藏,在中央環保督察組進駐后仍不停止。至2021年,兩公司的開采行為導致山體被嚴重破壞,給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失。
2021年5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兩公司涉嫌非法采礦案立案偵查。該案經法院審理,兩公司負責人被判處刑罰。后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別與兩公司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確認兩公司應支付相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協議達成后,雙方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辦案法官全面審查賠償協議涉及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并前往兩公司負責人被羈押地核查賠償協議的真實性,隨后依法裁定確認賠償協議合法有效。
實踐意義
兩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的成功辦理,不僅是對違法企業的有力懲戒,更是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地見效的生動實踐,為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實現綠色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示范。
案例二
依法辦案 彰顯環境保護決心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現場督察時發現,某重點項目建設方丙公司、丁公司未對采石區域的生態環境盡到合理開發、保障安全責任,未落實礦山開發規劃“誰破壞,誰治理”的有關要求,無序開采、野蠻開采、非法開采,致使礦山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
由于該案案情重大,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案件審理工作面臨諸多挑戰。辦案法官經多次調查取證、咨詢專家,針對案件爭議焦點,深入分析、逐一闡釋,一審依法判決丙公司、丁公司支付相應的生態修復費、林地期間損失費等。一審判決后,兩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實踐意義
此案的審結,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堅定決心,通過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嚴厲懲處,警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案例三
創新實踐 落實生態修復責任
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中央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現場督察時發現,4家企業存在燒結機煙氣管道多處泄漏、煙氣大量外溢的情況,且配備的除塵設施不能有效收集處理廢氣,存在煙粉塵直排等突出問題。
法院經審理查明,4家企業從事鋁加工行業多年,在明知當地相關部門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通知的情況下,未按要求應急減排;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先后多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持續生產排放廢氣,加劇大氣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經審理,分別判決、調解4家企業支付相應的生態損害賠償費用、懲罰性賠償金及專家評估費。據了解,懲罰性賠償金被用于當地國家濕地公園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實踐意義
案件審理過程中,其中一案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創新性地將懲罰性賠償金用于當地國家濕地公園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展現了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創新與擔當,達到了“辦理一案,恢復一片綠水青山”的目的,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的統一。
案例四
認真履職 做實做細恢復性司法
典型案例
2021年,中央環保督察組執法巡查時發現,李某在某村莊租賃民房,非法開辦電鍍廠,違法排放重金屬廢液導致土壤污染。李某因污染環境罪被判處刑罰后,當地行政機關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費用。該案開庭時,李某在監獄服刑且刑期即將屆滿。辦案法官主動尋求符合生態環境有效修復目標的最優處理方式,多次往返李某所在地,經過多方溝通協調,最終促使案件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在一定限期內,先由李某自行修復受損土壤環境;修復不能時,再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復受損土壤環境,李某承擔相關費用,可以分期支付。
實踐意義
該案調解結果體現了法院在生態環境保護案件處理中的人性化考量與擔當。法官引導被告從“破壞者”轉變為“修復者”,既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剛性約束,又通過柔性舉措推動實質化修復環境,有助于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案例五
緊密協作 同心共護綠水青山
典型案例
某市生態環境局訴范某等人非法排污致生態環境損害系列案,系2024年7月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第十七批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領域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10余名當事人通過暗管非法向某河中排放工業廢水引發污染,經鑒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
某市生態環境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與其中11名當事人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辦案法官全面審查賠償協議涉及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并逐一向當事人核實后,依法裁定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支付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實踐意義
該系列案的成功辦理,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與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緊密協作,有力打擊了環境違法行為,既明確了環境違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也通過非訴程序降低了維權成本,對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具有指導意義。
來源:河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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