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頻現于公共交通場景中,其中辱罵、毆打駕駛員、搶奪方向盤等行為時有發生。此類行為不僅直接威脅司乘人員生命安全,更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構成重大隱患。5月28日,東安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昭明擔任審判員,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被告人蔣某某犯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情簡介
東安法院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俞某某駕駛中型普通客車,車內有駕駛員1人、乘客8人,共9人,從東安縣蘆洪市鎮往東安縣白牙市鎮東安東站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東安縣端橋鋪鎮油塘村路段時,蔣某某不滿俞某某多次要求其系安全帶,就此事多次辱罵俞某某。車輛行駛中,蔣某某沖到駕駛室用手中雨傘擊打俞某某頭部,造成車輛失控,導致車輛開到公路旁的水溝里,車上乘客無人員受傷。經鑒定,該中型普通客車行駛時的速度為36km/h。
審理過程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根據蔣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方向盤連著生命線,安全帶系著責任鏈!”任何對駕駛員的暴力干擾,都是對全車人生命的漠視。本案警示,普通客車不是個人泄憤的場所,駕駛艙更非法外之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只要行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便未釀成事故,也構成犯罪。乘客必須清醒認識到,系好安全帶是法定義務,守住情緒是公民責任,觸碰法律紅線者,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撰稿丨郭艷芳 來源:東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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