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創新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居住權制度,在一起離婚糾紛中為婚生子女設立居住權,在保障父母財產權益的同時,為子女守住成長“港灣”。
案情回顧
彭某與田某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次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但隨著時間推移,雙方經常發生爭吵,直至2025年4月,彭某以與其丈夫田某感情破裂為由訴至保靖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二人共同購買的房屋。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也同意兒子由田某撫養,但對于房屋的分割雙方一時僵持不下。彭某主張房屋所有權,但田某表示該房屋現由未成年的兒子居住,其自己沒有能力繼續償還房貸,但若真將房屋給彭某,彭某在兒子畢業前處置了該房屋,兒子又該何去何從。
了解到雙方真實想法后,承辦法官創新性提出,可以在調解書中為孩子增設房屋居住權,明確居住權時間,然后雙方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這樣既能解決房屋分割問題,又能為孩子保留穩定的學習生活空間。雙方聽后均對此方案表示滿意,并當場簽訂了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婚姻關系的解除不應減損父母責任,更不應剝奪孩子的成長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規定,為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居住保障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將居住權寫進調解書既是法律對家庭倫理的回應,也是司法人性化的體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楊 芮
二審|胡 畔
三審|石勇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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