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5月29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批準特朗普政府的請求,暫時擱置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此前做出的禁止執行特朗普政府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對多國加征關稅措施的行政令的裁決。
而在前一天,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叫停”特朗普政府多個關稅行政令。為此,特朗普政府法律團隊向聯邦巡回法院上訴院起訴,稱美國貿易法院“司法越權”!該項起訴最終得到支持!
白宮指控法院 “叫停” 關稅是 “司法越權”,本質上是三權分立框架下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激烈碰撞。要理解這場爭議,需從憲法分權原則、法律授權依據和具體司法裁決三個維度展開分析:
司法越權是指法院超越憲法或法律賦予的權限,干預其他分支的專屬權力領域。在美國憲政體系中,司法權的核心職能是解釋法律和憲法,判斷行政或立法行為是否違憲,而非直接制定政策或替代行政決策,最高法院在 1952 年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案中明確,總統權力需基于憲法或國會授權,否則即屬越權。
具體到關稅爭議,貿易法院的職責應限于:
審查總統是否在國會授權范圍內行事(如 IEEPA 或 301 條款的授權邊界);
判斷總統對法律的解釋是否符合憲法原意(如 “國家緊急狀態” 的定義);
確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遵循必要的通知、聽證程序)。
因此,若法院直接代替總統制定關稅政策或推翻國會立法,才構成司法越權。但在本案中,法院的裁決聚焦于總統權力的憲法邊界,而非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因此屬于正當司法審查。
所以,沖突的焦點在于特朗普是否違反憲法!
貿易法院認為: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明確將 “管理對外貿易” 的權力賦予國會,總統僅能在國會授權下實施關稅。而美國的貿易逆差,已經持續 49 年且未構成 “異常和特殊威脅”,不符合《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 ) 的適用條件,并且IEEPA 未明確授權總統征收關稅,其 “監管貿易” 的權力僅限于制裁特定國家或實體,而非全面加稅!而如果根據《貿易法》第 301 條款,總統采取貿易報復措施前需與國會磋商,但特朗普直接宣布關稅,程序嚴重瑕疵。
正因為如此,貿易法院裁決指出,若允許總統以 “緊急狀態” 為名無限擴大關稅權,將導致行政權徹底架空國會,最終顛覆三權分立原則,特朗普政府的關稅措施違憲
那么,巡回法院又為何中止貿易法院判決呢?
因為,根據美國《聯邦司法法典》第 1295 條,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對國際貿易法院的裁決擁有專屬上訴管轄權。在本案中,國際貿易法院于 5 月 28 日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實施的關稅政策越權違法,而巡回法院作為上級法院,有權對該裁決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暫停執行。
巡回法院給出的依據是:IEEPA 的 “緊急狀態” 定義具有彈性,且總統在貿易政策上享有廣泛裁量權,行政部門在外交和經濟事務中的 “推定合憲性”。并且,國會通過《貿易法》第 301 條等法律已實質性授權總統采取貿易報復措施,且 IEEPA 作為緊急狀態法,允許總統在特定情況下靈活應對經濟危機,這種 “隱含授權” 理論在近年司法實踐中逐漸得到支持!
最后,巡回法院可能認為國際貿易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案原告為五家小企業和 12 個州,而法院的裁決卻影響全球貿易,可能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巡回法院作為聯邦法院系統中對行政機構最具 “技術性尊重” 的法院之一,在涉及貿易政策的案件中通常傾向于維持行政決定!
外貿人早就麻木了,今天哪個外貿企業對于美國關稅還是按日內敏感的,我都懷疑他是做期貨的,不是做貿易的! 盡管美國國際貿易法院 5 月 28 日裁定其關稅政策非法,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次日即批準政府請求,暫時恢復關稅執行,這種 “叫停 — 恢復” 的循環揭示了政策的高度不確定性。結合法律博弈、國際談判和國內政治因素,未來政策大概率將延續 “搖擺常態化” 特征。
目前,外貿人通常采取差異化策略和“友岸外包”策略去規避關稅(我說的是大型外貿商),比如將 30%-50% 產能轉移至墨西哥,利用原產地規則規避關稅。再疊加個動態庫存管理的BUFF:建立 “雙周滾動備貨” 機制,通過海外倉儲備 3-6 個月安全庫存,緩沖政策突變風。然后針對《美墨加協定》(USMCA)、普惠制(GSP)等規則,集中攻關,優化原產地認證,爭取0關稅!再買個中國信保 “關稅險” 覆蓋政策突變損失,一套下來,短期只要不是大的變化,外貿其實已經做好了長期轉移的準備。
其實最近,我在外接的咨詢,問我最多的不是關稅,而是美元處置,我們在海外有超萬億的美元外匯結款,還沒回來,持續貶值的話,這幾天損失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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