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許小寧代表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期間提出的《關于完善職業索賠人職業打假人的認定標準的建議》(第510號〔財政經濟類〕)收悉。首先,衷心感謝您對營商環境建設的關注與支持!您的建議切中當前市場監管工作面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對于優化營商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世界食品網-www.shijieshipin.com)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自治區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第510號建議的答復
許小寧代表:
您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期間提出的《關于完善職業索賠人職業打假人的認定標準的建議》(第510號〔財政經濟類〕)收悉。首先,衷心感謝您對營商環境建設的關注與支持!您的建議切中當前市場監管工作面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對于優化營商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一、總體辦理情況
收到建議后,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立即通過書面發函、專題對接等方式,充分征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司法廳、數字化發展局、信訪局意見建議,主要圍繞部分職業索賠人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監管部門權威對經營者進行要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敲詐勒索,浪費行政執法資源等問題進行研究。
二、具體問題分析
職業索賠人、職業打假人和打假集團,并不是規范的法律名詞,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概念或者定義與之對應,能否將其界定為“消費者”,我國司法實踐中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對于一般的知假買假行為,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予以支持,對于職業索賠人、職業打假人和打假集團是否應當支持,有待做進一步的探索”。自治區高級法院認為,主要原因在于“制度設計缺陷”,體現在法律制度上有關懲罰制度、賠償制度不完善,救濟道路不暢通,執法、司法不到位,使制假販假的成本很低,而利潤很高等方面。因此,一方面依靠監管部門的力量,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消費者的作用,建立一個以民事責任為主導,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為補充的完整法律責任體系。
職業打假人以謀取高額經濟利益為目的,以投訴或訴訟為手段,明知所購買或接受的商品及服務存在缺陷或瑕疵,仍然購買、接受商品和服務,繼而獲取高額賠償金。在司法層面,職業打假人訴請懲罰性賠償是否應獲支持是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鑒于食品、藥品行業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知假買假”行為在一定范圍內是被容許的,以期能夠發揮“知假買假”者及時發現生產經營者違法線索、協助凈化市場的作用,對進一步提高食品、藥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安全意識,更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積極意義。
但是,考慮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本意是讓違法生產經營者通過承擔適當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打擊遏制其違法行為,促進其回歸合法經營,而并非讓消費者以此牟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知假買假”行為人起訴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
三、已開展的工作
(一)制定指導意見。依法規范職業打假和惡意商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對于維護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有著深遠影響,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加強與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信訪局、公安廳和數字化發展局的協調對接,推動出臺《關于依法處置市場監管領域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維護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從投訴舉報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是否惡意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是否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遵守公序良俗、是否踐行誠實守信原則,是否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方面,堅持審慎原則,進行綜合考量、界定,為依法處置信訪領域職業索賠投訴舉報行為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明確法律適用邊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職業索賠人、職業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及權利邊界,重點研究其是否屬于“消費者”范疇及索賠主張的合法性。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職業索賠人“知假買假”行為在食品、藥品領域仍被定為消費者,其退賠主張可獲支持,但需滿足“生活消費需要”的實質性審查標準。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明確,超出生活消費需要的多次、大量購買行為不予支持十倍賠償,僅在合理消費范圍內認定賠償請求。
(三)典型案例研究。梳理近年來全區涉職業索賠案件,加強在司法辦案中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收集研究,篩選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職業打假人”相關判例,明確“知假買假”在食品藥品領域中的特殊保護規則及普通商品領域的限制條件。
四、下一步工作重點
(一)加強制度建設
職業索賠人、職業打假人的認定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行為目的,即以牟利為主要動機,而非真實消費需求;二是行為方式,如短期內高頻次購買同類商品并索賠;三是索賠內容,如集中于標簽瑕疵等非實質性質量問題,或夸大損害以索取高額賠償。同時,應區分不同領域,在食品藥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領域適度放寬認定標準。法院、檢察院、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共同推動明確職業索賠人的認定標準,探索“退賠支持范圍”的量化標準。在食品、藥品領域以“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參照最高法典型案例的裁判規則,對單次購買數量、頻次、金額設置合理閾值。
(二)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一是嚴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在食品、藥品消費領域的懲罰性賠償案件中,平衡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盡可能避免為“名為打假、實為牟利”的行為提供生存空間,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并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具體適用時,嚴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準確區分一般產品質量問題和食品藥品安全問題、一般商業性誤導和安全性誤導、一般性標簽瑕疵和安全性標簽瑕疵,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原則,在確實涉及食品藥品質量問題時,方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同時,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購買食品、藥品的,一律不支持懲罰性賠償,防止職業打假人通過打假行為獲取暴利。
二是強化對基層業務指導,統一執法及裁判尺度。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高級人民法院積極對投訴舉報處理、行政執法、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疑難問題進行調研指導,統一尺度,明確對是否系“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的判斷,應綜合考慮多方因素,包括購買次數、數量、消費習慣、是否針對同一經營者、是否就同類商品多次提出訴訟、投訴舉報等。在不能證明消費者系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時,將以是否有利于消費者保護、是否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等方面綜合考慮,避免從購買商品數量進行片面認定,也不宜將“知假買假”者以索賠為目的的購買行為,簡單解讀為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
(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
加強正面輿論引導和法治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主流媒體和微信、抖音等新媒體平臺,以案普法、以案釋法,不斷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和防范意識。圍繞打擊成效、典型案件、經驗做法,積極宣傳有關部門依法打擊惡意商業索賠的堅強決心和實際行動。
再次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我們將以您的建議為動力,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實維護好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歡迎繼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日期: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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