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8年,上海某物業公司將承接的醫院物業維修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自然人蔡某某。蔡某某雇傭的姜某某在維修水箱時觸電跌落致高位截癱。經調查,物業公司雖與某建設公司簽訂分包合同,但實際由蔡某某管理工程、招募工人并發放報酬。姜某某申請工傷認定后,上海市靜安區人社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3條第1款第4項,認定物業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行政復議及兩審訴訟均維持該結論。
裁判核心觀點:物業公司將電力維修等專項業務轉包給無資質的自然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46條不得發包給無資質主體及《物業管理條例》第32條限制委托外包;用工方違法轉包時,工傷保險責任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必要條件;物業公司作為違法轉包方,系法定工傷保險責任主體。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12-3-007-009,標題《上海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上海市靜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行政確認及行政復議案》)
二、法理分析:違法轉包在工傷認定中的司法邏輯
(一)"違法轉包"的認定
本案中,物業公司雖提交與某建設公司的《物業工程管理合同》,但多項證據揭示真實履行模式。蔡某某作為自然人,無物業維修資質,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對工程承包主體的強制性要求;蔡某某直接雇傭工人、安排工作并發放報酬,物業公司僅通過轉賬支付費用,形成"包工頭"式用工;物業公司在訴訟中拒絕對合同履行細節舉證,法院結合安監筆錄推定轉包事實。
法院理由如下:一、某物業公司將所承包的物業工程管理業務轉包給自然人蔡某某。某物業公司雖主張其與某建設公司建立分包關系并提供了相關合同,但在另案民事訴訟、工傷認定調查以及本案審理過程中,某物業公司均拒絕進一步陳述和舉證,結合事故發生后安監部門調查中陸某某、蔡某某、姜某某等人對業務管理、工作安排、報酬支付等的陳述,可以印證某物業公司將所承包的業務實際轉包給自然人蔡某某。二、某物業公司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所承包的業務進行轉包的情形。某物業公司將其所承接的包括電力維修在內的物業服務項目實際轉包給不具有相關資質的蔡某某,有關勞務人員均由蔡某某聘請并支付報酬,而某物業公司陳述其僅負責“市場開發、承接項目”,有違《物業管理條例》關于限制委托外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不得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者”的要求,應當認定屬于違法轉包。三、工傷保險責任承擔。某物業公司應當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此種情形并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必要前提,是對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時的例外和補充規定。
(二)工傷保險責任與勞動關系的分離:對弱勢勞動者的兜底保護
姜某某此前未能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但最終獲得工傷賠付,核心在于最高法司法解釋第3條的立法原意。違法轉包導致用工主體"真空",司法解釋將責任錨定至違法源頭發包方;避免勞動者因違法轉包陷入"無人擔責"困境,體現《社會保險法》生存權保障理念。
張萬軍教授指出,"這一規則并非'無勞動關系卻認定工傷'的邏輯悖論,而是對違法轉包的懲罰性責任分配。物業公司辯稱'與姜某某無直接雇傭關系',恰恰暴露其將業務交予無資質主體的過錯——若允許企業借此免責,等于變相鼓勵違法分包!""物業公司常誤將'業務外包'作為隔離責任的護城河,但本案宣告:違法轉包就是責任雷區。企業需認清法律底線——你可以外包業務,但無法外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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