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出現訴訟費用逾期未繳的情形時,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裁定按撤訴處理。必須先履行通知程序,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預繳訴訟費用。僅當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后,既未在指定期限內完成預繳,又不滿足訴訟費用減繳、緩繳、免繳法定條件的,方可依法作出按自動撤訴處理的裁定。
爭議焦點
當事人逾期未交訴訟費是否應直接按撤訴處理?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明確當事人逾期未繳納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履行通知預交的程序。只有在當事人經通知后,于指定期間內既未預交訴訟費用,且不符合訴訟費用減交、緩交、免交法定條件的,方可按自動撤訴處理。
在本案中,寧波某公司與湖北某公司雖存在訴訟費未足額按時繳納的情況,但并未出現經法院通知后仍拒不繳納的情形。況且,湖北某公司在訴訟進程中已及時補交相應費用?;谏鲜鍪聦崳棠橙A主張本案應作自動撤訴處理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得到支持。
簡要分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強調了法院在處理當事人逾期未交訴訟費時的程序規范。法院不能直接按撤訴處理,而應先通知當事人預交,經通知后在指定期間仍未預交且不符合減、緩、免標準的,才按自動撤訴處理。這一裁判意見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同時強調了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的通知義務,確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轄終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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