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在乙巳,時維仲夏,寰宇風云際會,四海波濤未平。
中國倡建國際調解院,擇香港而立總部,乃全球首個專司調解國際爭端之政府間組織。
此舉承"以和為貴"之東方智慧,開國際法治新局,彰中華文明協和萬邦之精神。
香港,昔為東方之珠,今作和合之樞,融匯中西法理,貫通古今智慧,誠可謂天時地利人和兼備也。
昔者《聯合國憲章》肇立,倡和平解決爭端之道,然今世紛紜,戰亂頻仍,南海波譎,中東烽起。
既有之國際法院、仲裁庭等機構,或困于大國否決之桎梏,或陷于程序繁冗之泥淖。
美西方主導之"規則秩序",更顯霸權本色,令弱國發聲無門。
至若商事糾紛,跨國企業每陷訴訟泥淖,耗時十載,靡費巨億,終難定分止爭。
中國洞察此弊,乃于壬寅歲聯合亞非拉二十余邦,倡建調解院。歷時三載,六易其稿,終成《公約》。
至乙巳年五月初四,六十余國、廿余國際組織代表齊聚香江,共襄盛舉。
此乃國際法史上里程碑事件,與海牙國際法院、常設仲裁院鼎足而立,形成"訴訟、仲裁、調解"三足鼎立之新格局。
香港之為首選,非偶然也,其地兼采普通法系之精粹,融匯海洋文明之開放;背靠神州,襟連四海,乃東西交匯之樞紐。
律政司自癸巳歲推行調解令狀,十載間培育專業人才三千余,調解成功率逾七成。
舊灣仔警署改建為總部,紅墻綠瓦間,既存歷史厚重,復具現代機能,恰合"和而不同"之理念。
特區政府以"三箭齊發"應之:
一曰法治升級,設國際法律人才學院,培育通曉英美法系與中華法理之專才;
二曰產業聯動,引國際律所百余家設點,帶動法律科技、跨境公證等新興業態;
三曰灣區協同,借深圳科創之力,開發智能調解平臺,實現"云端對質、區塊鏈存證"之革新。
李家超特首斷言:此舉將使香港晉升"全球規則協調者",經濟收益或逾千億港元。
調解院之制,有三重突破:
其一,主體廣納:締約國、國民、跨國企業皆可訴,破傳統國際司法之壁壘。
其二,程序至簡:摒棄對抗式訴訟,設"調解員庫"隨機遴選,法系背景多元,尤重儒家"情理法"融通之術。
其三,效力剛性:公約明載"調解協議具強制執行力",經安理會核可,可援引《聯合國憲章》第94條強制執行,杜絕"和稀泥"之弊。
尤值稱道者,調解院首創"文化敏感性調解"機制,如遇宗教沖突、領土爭端,特設文化顧問團,參酌《論語》"忠恕"之道、《古蘭經》"公正"之訓,避免"文明沖突論"之陷阱。
此制深得發展中國家贊譽,謂之"去霸權化之創舉"。
簽約之日,全球矚目:亞非拉諸邦視之為"去殖民化"之象征,歐洲國家則贊其"務實革新"。
第三世界國家尤感振奮,蓋以往國際爭端多由西方仲裁,今終有平等發聲之臺。
伊朗駐港總領事穆罕默德·禮薩·馬利克坦言:"調解院令我們不必再屈從于大國意志。"
學術界評價斐然: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格林伯格撰文稱:"這是自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以來,國際法最富東方智慧的制度創新";香港大學陳弘毅教授更賦詩贊曰:"紫荊花開連理枝,調解院立定紛爭。和合文化傳千古,寰宇共筑太平時。"
調解院之使命,非止于解決爭端,更在構建新型國際關系,其規劃三步走:
短期(乙巳-丁未):完善《公約》實施細則,建立調解員培訓認證體系,年均處理案件百起。
中期(戊申-乙卯):拓展"調解+投資""調解+氣候"等專業法庭,吸納百國加入公約。
長期(丙辰后):推動調解機制入憲聯合國,與世貿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形成治理鐵三角。
科技賦能尤為關鍵,深圳前海已試點"AI調解官",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實時解析中英葡三語文書,爭議解決周期壓縮至30日內。此等技術若推廣,或使"天涯若比鄰"之愿景成真。
觀今日之世界,單邊主義陰霾未散,文明沖突暗流涌動,國際調解院之立,恰如《周易》所言:"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其以東方智慧為經,以現代法治為緯,織就全球治理新錦繡。
香港得此機遇,正如鄭和寶船再啟航,必能乘長風破萬里浪,助中華文明與世界文明和合共生,共繪人類命運共同體之壯麗畫卷。
贊曰:
紅棉吐艷耀香江,調解新章四海揚。
和合千年承古訓,縱橫九域定八荒。
法融東西消爭端,智貫古今譜錦章。
莫道寰球多鬩墻,紫荊花開自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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