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是貴州省榕江縣小楊的24歲生日,但是這天他卻無法外出慶生,只能躺在病床上等待右小腿消腫,以便后續進行脛腓骨骨折手術。
一周多前的5月22日,2024“多彩貴州”(縣域)男子足球聯賽省級總決賽比賽中,小楊在比賽第85分鐘遭遇對方球員歐陽某某犯規,導致右小腿骨折,對方也被裁判出示紅牌直接罰出場外。
回看視頻,小楊和他的朋友都認為對方屬惡意犯規,給小楊帶來比較嚴重的傷害。小楊說,對方球員在墊付3000元費用并表示其“并非故意”后,也再未出現。
小楊(右一紅衣球員)在比賽中被犯規瞬間 受訪者供圖
5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獲取到一份貴州省足協紀律委員會發布的處罰決定,其中認定歐陽某某使用雙腿蹬鏟方式對小楊實施“暴力行為”,賽后經檢查小楊右小腿骨折。根據相關規定,禁止歐陽某某參加貴州省體育局、貴州省足協主(承)辦所有比賽36個月。
離冠軍差幾分鐘,他被踢斷腿
受傷瞬間右腿“失去知覺”
“00后”小楊是“村超”發源地貴州榕江縣人,受大環境的影響,他從小就喜歡看球、踢球,現在他也在當地從事和“村超”相關的工作,每個月有約3000元的收入。
5月22日晚上,2024“多彩貴州”(縣域)男子足球聯賽省級總決賽在貴陽奧體中心體育場舉行,作為黔東南州榕江縣代表隊的一員,小楊也出場參加了比賽,比賽的對手是貴陽市南明區代表隊。
據了解,該項賽事是貴州省內規格最高的縣域足球賽事,本屆比賽涉及貴州56個縣(市、區),吸引593支球隊、超1.4萬名運動員參賽。省級總決賽采取主客場單循環積分制,9支市(州)冠軍隊伍進行了36場角逐。
比賽現場 圖源:視覺中國
當晚的決賽吸引了很多球迷前往觀賽,僅榕江縣就來了超5000名球迷。比賽進行得比較順利,在小楊的記憶中,雙方互有一些犯規,裁判出示過一張紅牌和三四張黃牌,但是整體踢得還算“干凈”。
比賽進行到第85分鐘時,榕江隊以2:1領先對手,當時小楊得到隊友傳球后又將球傳了出去,而就在他把球踢給隊友的瞬間,對方一名上搶球員踢到了小楊的右腿上,小楊隨后倒地不起。紅星新聞記者從轉播畫面看到,接觸瞬間小楊的右小腿出現了明顯的變形。
“被踢到的一瞬間是沒有感覺的,但是過了大概兩三秒的時間,我就覺得自己的右小腿失去了知覺,想要抬卻抬不起來了。”小楊說。
犯規球員被本省禁賽3年
業內人士對是否“故意”看法不一
當地球迷楊先生當天在現場觀看了比賽,他說:“當時能夠比較清楚地聽到骨頭斷裂的聲音,讓人很揪心。”
受傷后,小楊被場邊的救護車送往醫院,比賽恢復后繼續進行。最終,榕江隊以2:1戰勝對手,獲得這項賽事的總冠軍。而在醫院的小楊,被確定為脛腓骨骨折。
小楊醫學影像顯示為脛腓骨骨折 受訪者供圖
從事足球比賽研究的趙先生告訴記者,從現場視頻中看,小楊的球已經傳出去了,對方這時過來踩踏犯規更傾向于是故意,裁判當時也確實出示了紅牌。趙先生介紹,在中國的頂級足球聯賽中也曾出現過運動員被“斷腿”的情況,例如2016年,當時上海申花隊外援登巴巴在比賽中遭遇“斷腿”,其受傷近兩年后才重返賽場。
“不過小楊參加的這類比賽和正規職業比賽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辦方,因為職業聯賽等比賽對球隊和人員管理是比較專業的,屬于職業足球范疇,但是其他比賽更傾向于民間賽事。”趙先生說。
從事青少年足球培訓的前國少隊球員白先生則認為,歐陽某某是打算搶球的,但是出腳慢了,鏟在了小楊的腳上,屬于犯規。白先生更傾向于認為歐陽某某并非故意傷人,所以也不會涉及警方處理。
5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獲取到一份貴州省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對此事件的處罰決定,其中認定歐陽某某使用雙腿蹬鏟方式對小楊實施“暴力行為”,裁判員出示紅牌將歐陽某某罰令出場,賽后經檢查小楊右小腿骨折。根據《2024“多彩貴州”(縣域)男子足球聯賽省級總決賽競賽規程》、《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相關規定,禁止貴陽市南明區代表隊球員歐陽某某參加貴州省體育局、貴州省足協主(承)辦所有比賽36個月。
此外,該隊領隊、主教練也被本省禁賽12個月,同時對南明區足球協會全省通報批評。處罰決定落款時間為5月25日。
傷者稱犯規球員說不是故意的
曾到醫院留下3000元錢
回憶當天比賽,小楊表示在受傷前的比賽過程中,自己和歐陽某某除了部分運動過程中的接觸外,沒有發生不愉快。轉播畫面顯示,犯規后,對方也立即詢問小楊的情況。
受傷前的小楊在比賽中 受訪者供圖
“當天比賽結束之后,很多隊友和朋友也到醫院來看望我,對方犯規的球員也來了,但我印象中他并沒有道歉,只是說自己不是故意的,還留下了3000元錢墊付了一部分醫療費。”小楊說,事后自己得知對方名叫歐陽某某,他在5月23日還來過醫院一次,但也沒有道歉,之后就再沒有來過,“我也沒留他的聯系方式,覺得不想留下不好的記憶。”
小楊還告訴記者,自己受傷后,也曾有貴州省足協的工作人員來醫院看望過自己,但是并沒有說起相關治療和賠償的情況。他說,比賽前主辦方是給球員購買過保險的,一部分保險金也已經支付,但是后續治療如果產生更多費用、保險賠付范圍有多少,他目前還并不清楚。
目前,小楊在北京積水潭醫院貴州醫院治療,據其介紹,事發已一周多,主要是進行消炎處理,還未能進行骨折手術,“醫生說可能還需要再繼續觀察三四天,目前已經花費了1萬多元,后續費用的大頭是手術費,目前不知道具體需要多少。”
對于小楊后續治療費用等問題,5月29日、30日,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聯系貴州省體育局、貴州省足協,以及歐陽某某所在的貴陽市南明區代表隊,但是暫未收到回復。
律師談賠償問題:
可通過保險、工傷等解決,協商不成可起訴
針對球賽中球員“斷腿”等嚴重受傷情況,以及后續如何賠償等問題,紅星新聞記者也咨詢了部分律師。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認為,在競技體育比賽中出現受傷情況,如果受傷球員或者球隊認為對方有故意傷害的嫌疑,有權向公安機關刑事報案。但體育比賽本身含有一定肢體接觸及犯規、嚴重犯規等制度,所以公安機關一般也不予立案處理,除非確有證據證實有故意傷害意圖及行為。
殷清利說,不僅刑事途徑很難介入體育比賽的傷情處置,在民事領域也很難確定民事賠償。《民法典》第1176條關于“自甘風險”的規定,其具體內容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殷清利指出,結合此事的具體情況,對方是否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受傷者如以該比賽視頻予以主張,需要結合對方是否嚴重犯規且實施嚴重危險性動作、雙方對此事的陳述等綜合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賠償問題,殷清利表示,在實踐中,隊員比賽前投保傷者險,而且有些隊員還與俱樂部有勞動關系、工傷保險等,所以一般通過保險、工傷等途徑予以解決。如果最終協商不成,受傷隊員既可以起訴對方人員等予以民事賠償。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若比賽組織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場地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未配備必要的急救人員或設備等,導致球員受傷,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組織者應承擔相應責任。若球隊或球員購買了相關保險,如體育意外險等,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部分或全部治療費用。
對于治療費用等賠償部分,付建認為,可依據《民法典》“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定,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起訴對方球員,要求其賠償損失。若認為比賽組織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為由起訴組織者。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張尋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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