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在乙巳,時維仲夏,秦陵俑窟之三號坑,忽生驚變。
五月初四酉時,有狂生某,突越藩籬,躍入俑窟。
坑深五丈余,其縱身而下,若飛燕掠波,先墜中層夯土,復彈至窟底。眾游客駭然,驚呼迭起,聲震穹宇。
狂生既立,以手撫俑,忽奮臂推仆二武士俑,陶軀委地,甲胄碎裂,千年彩漆剝落如雨。
俄而僵臥于地,以袖掩面,若悔若懼。
眾皆唾罵,聲如鼎沸。館員聞訊,急閉館門,疏散游人,封禁現場。
是夜,臨潼警署發通牒,言"男子損毀兩尊鎧甲俑",然修復之法、追責之數,猶未可知。
三號坑者,秦軍陣之縮影也。東西廿八丈八尺,南北廿四丈五尺有七,深五尺二寸至五尺四寸。
窟內陳陶俑陶馬七十二軀,皆按軍陣布列:前鋒銳士持戟而立,側翼弩兵張弦待發,中軍主將車駕儼然。
坑頂設雙層懸空步道,游人憑欄俯瞰,距俑陣約十丈。
然狂生竟能破欄而入,足見安防之隙。
按《秦俑坑保護條例》,此區當設紅外監控、智能閘機,然近日檢修,或致系統停運。
有導游特特者,時正引團觀展,親睹此變,其言曰:"狂生著玄色勁裝,背雙肩包,躍時似有預謀。初跳中階,眾皆以為嬉戲,詎料二次騰躍,直墜坑底。立定后撫俑良久,忽以足蹴之,陶俑轟然倒地,甲片迸濺。其人仰天長嘯,復以掌擊地,狀若癲狂。"
目擊者小林者,粵人,素喜考古,嘆曰:"碎陶飛濺處,有俑首墜地,眉目宛然,悲哉!此非獨器物之毀,實斷文明之血脈。"
聞者無不泫然。
按秦俑修復科記錄,陶俑出土即失彩,然其灰陶肌理猶存秦時風骨,今遭外力摧折,修復需經七重工序:一曰清理碎屑,二曰三維建模,三曰膠體粘接,四曰殘缺補全,五曰色彩復原,六曰做舊處理,七曰恒溫養護。
昔年美國展覽折斷俑指,耗時三載方復。今二俑俱高六尺,臂佩環首刀,腰懸弓弩,殘片逾千,修復或需十載。更堪憂者,俑陣原位已失,軍陣氣象難復。
非獨今歲有此劫難,溯至丁丑年,東瀛大阪辦"中國文物特展",有倭人佐藤氏,破玻璃柜而仆一軍吏俑。
彼時中日邦交方洽,日皇遣使謝罪,賠款百萬美元。
然彼等另提無理之請:欲得俑土二升制為硯,稱"可鎮宅辟邪"。
中方震怒,斥為"文化強盜",終拒其請。
今觀此狂生所為,較之佐藤,何異于五十步笑百步?
觀三號坑安防,實存三患:
其一,圍欄高僅三尺,外有斜坡可攀;
其二,監控探頭有死角,案發時恰逢系統升級;
其三,安保巡檢間隔逾半小時。
按《世界遺產保護公約》,特級遺址當設"氣幕屏障",如西安交大所研之"納米離子防護層",可阻隔物理沖擊,然此技耗資巨,僅一號坑局部試用。三號坑年接待百萬游客,安保預算僅七千八百萬,不及故宮零頭。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明載:"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昔年故宮倦勤齋失火,管事太監杖斃;英法聯軍劫掠圓明園,雖遠隔重洋猶追責,今狂生所為,已涉"毀損文物罪",按律當處三至十年徒刑。
然觀近年案例,多以"精神障礙"輕判,如乙亥年洛陽白馬寺縱火案,主犯僅囚三年。法之威嚴,恐漸式微。
秦俑者,非土石瓦礫,實乃華夏魂魄所寄。每尊俑甲之紋,皆暗合《考工記》"函人為鎧"之制;發髻樣式,可考《云夢秦簡》"為發櫛"之文。更奇者,二號坑跪射俑右膝處留有工匠指甲痕,此等細節,非千年守護不能存。今觀狂生踐踏陶俑,猶踐踏先民智慧。昔司馬遷作《史記》,載蒙恬造筆、程邈制隸,今人毀文物,是欲斷文明之源流乎?
有司當行三事:
一曰速建智能安防,仿大英博物館"聲波震懾系統",非法越界者即觸警報;
二曰立法嚴懲,參考法國《遺產法典》,毀損文物者終身禁入文化場所;
三曰全民共護,設"文物保護志愿者",持證監督。昔敦煌藏經洞文物流散,王國維泣血作《流沙墜簡序》;今秦俑遭劫,豈能再使"國寶泣血"?
嗟夫!陶俑雖默,然其靜默中自有雷霆。兩千年前,刑徒血汗鑄就軍陣;兩千年后,狂徒一推毀我文明。
余嘗聞古語"滅人之國,先滅其史",今觀此劫,寧非"滅史"之始?愿舉國惕厲,使此類事件永絕。
使后人登臨此坑,但見陶俑列陣,肅然生敬,而非扼腕長嘆。
此乃華夏子孫之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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