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31日電 (高清揚)近日,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會在重慶舉行。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6批共5件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臨萍介紹,本批指導性案例均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例,涵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防治放射性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尾礦庫污染,嚴懲長江流域非法采砂等不同類型。
對已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如何判斷是否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
指導性案例257號“北京市昌平區某環境研究所訴某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了相關裁判規則,即建設項目已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已經采取針對性保護措施最大程度預防或者減輕對生態環境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認定不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風險。
對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如何審查處理?
指導性案例259號“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訴江蘇某鋼集團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原告關于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損害賠償責任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的,方可裁定準許。
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案件,如何適用指定管轄及修復資金跨區域移送執行的規則?
指導性案例261號“張某山等人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以及訴訟活動的便利性、專業性等因素,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具有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的下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受損地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修復更為適宜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到位的修復費用跨行政區劃移交受損地相關部門用于生態環境修復,有效打破區域條塊分割,促推協同治理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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