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百萬粉絲網紅“兩個小段”在其抖音小號發布向胖東來的道歉視頻上了熱搜!
2025年春節期間,擁有130萬粉絲的網紅“兩個小段(?。倍文吃诙兑舭l布視頻稱,其在胖東來購買的紅色內褲存在掉色及過敏問題,視頻播放量迅速突破1200萬次,引發公眾對胖東來品牌的信任危機。
盡管胖東來第一時間下架商品、陪同就醫并支付醫療費用,但段某未核實過敏與商品的因果關系,仍持續發布貶損性評價。
最終,許昌市魏都區法院認定段某行為構成名譽侵權,判決其公開道歉30天并賠償40萬元。這一案件不僅是個人與企業的法律博弈,更折射出網絡監督時代下,真相與謠言、權利與責任的復雜張力。
段某在判決后發布的道歉視頻中,承認“因情緒失控未充分核實事實”,并強調“胖東來是許昌的驕傲”。
這段時長3分鐘的視頻包含三層關鍵信息:一是情感敘事,通過“本命年”“皮疹病痛”等細節引發共情;二是責任切割,將過錯歸咎于“情緒化表達”而非主觀惡意;三是價值綁定,將自身行為與地域榮譽關聯以淡化商業糾紛性質。
從危機公關角度看,該視頻成功實現了三大目標:一是通過地域情感共鳴緩解公眾對立情緒,二是將法律判決轉化為“個人成長故事”,三是為后續復出預留空間。但從法律視角審視,其道歉內容回避了核心爭議——作為百萬粉絲博主的審慎義務。
法院判決書明確指出,段某在胖東來積極處理投訴的情況下,仍未核實過敏與商品的因果關系,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這種“選擇性反思”暴露了部分網紅在輿論危機中的典型策略:用情感包裝替代事實澄清,以道德姿態規避法律責任。
在“紅內褲事件”中,網絡監督呈現出雙重面孔:一方面,公眾對知名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體現了消費者主權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未經核實的情緒化表達卻可能異化為商業誹謗。這種矛盾性要求我們重新審視網絡監督的本質。
網絡監督的核心價值在于以透明性制衡權力。在傳統監督渠道有限的背景下,自媒體成為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工具。例如,2023年某外賣平臺被曝光騎手超時扣款制度,用戶通過短視頻曝光后,平臺迅速調整規則,這正是網絡監督促進企業改進的典型案例。
然而,當監督脫離事實基礎,就會淪為“多數人的暴政”。正如四川大學法學院韓旭教授指出,網絡暴力與輿論監督在表現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但本質區別在于是否具有公益性和客觀中立性。
段某事件中,其視頻內容缺乏科學檢測依據,且在企業主動解決問題后仍持續傳播負面信息,已超出合理監督范疇,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民法典》第1025條明確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時,若捏造事實或未盡合理核實義務,仍需承擔法律責任。這一規定為網絡監督劃定了三條紅線:
1. 事實核查義務:監督者需確保信息來源可靠。段某在未提供權威檢測報告的情況下,僅憑個人感受斷言商品質量問題,違反了這一義務。
2. 表達方式克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辭。即便內容屬實,若以“垃圾品牌”“黑心企業”等貶損性語言評價,仍可能構成侵權。
3. 及時糾錯責任:發現信息不實后應立即刪除。段某在胖東來提供檢測報告后仍未刪除視頻,主觀過錯進一步加劇。
值得關注的是,2025年修訂的《網絡安全法》強化了平臺責任,要求網站建立違法信息快速處置機制。這意味著,未來類似事件中,平臺若未及時履行審核義務,可能面臨最高1000萬元罰款。這種“雙軌追責”機制(既追究發布者責任,也強化平臺管理),為網絡監督構建了更完整的法律閉環。
“紅內褲事件”暴露的深層問題,是網絡時代信息傳播速度與事實核查速度的失衡。要破解這一困局,需構建“四位一體”的治理體系:
1. 法律威懾:嚴格落實《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規定,對惡意詆毀行為零容忍。如2023年最高法發布的網絡暴力典型案例中,行為人因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此類判例為網絡行為劃定了清晰紅線。
2. 平臺治理:通過技術手段優化內容審核。例如,某直播平臺在檢察機關建議下,新增人臉校驗攔截未成年人打賞,日均攔截異常消費56萬次,這種技術賦能的治理模式值得借鑒。
3. 公眾素養:培育理性表達文化。媒體應加強對“信息繭房”“情緒化傳播”等現象的批判,引導公眾在監督時保持“懷疑但求證”的態度。
4. 企業回應:建立快速響應機制。胖東來在事件發生后發布53頁調查報告,用數據和檢測報告回應質疑,這種專業態度為企業應對網絡危機提供了范本。
“紅內褲事件”的塵埃落定,不是網絡監督的終結,而是理性監督的開始。它提醒我們: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監督都應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而善意的監督是社會進步的催化劑,它推動企業改進產品、倒逼公權力透明;而惡意的詆毀則是文明的毒瘤,它撕裂社會信任、破壞市場秩序。
在這個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我們既要保護公民的監督權,也要防止監督權的濫用。對于一些真實的監督和反饋,相關部門理應保護,不能讓大眾面對大企業或網紅企業不好的地方,不敢發聲,給大家贊美的權利,更應該給大家質疑的權利和監督的權利,當大眾只敢說好,形成一種對企業的飯圈文化,而大家對待企業出現的問題卻不敢吐槽的時候,那這個社會也是很可悲哀,不是嗎?
當然,這一基礎一定基于事實,而不是惡意詆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網絡暴力典型案例中強調的,“隨意選擇對象的網絡侮辱、誹謗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權益,還會引發群體恐慌”。唯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讓監督回歸理性,讓權利邊界清晰,才能在自由與秩序的平衡中,構建一個更加健康、包容的網絡社會。
撰文:柯不楠
排版:柯不楠
校對: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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