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來律師導讀
接受委托后,律師應當有且只有一種理念:如何才能最有利于我的當事人!公眾的憤怒需要宣泄,特別當律師的表達 “嚴重挑釁”到公眾樸素正義觀之時。律師大可不必太過介意公眾的調(diào)侃:
一來罵律師安全,有時也是因大家不敢罵“槐”而成為被罵的“桑”;二來不妨阿Q地認為律師費收入及聲望獲取當中其實已經(jīng)包含著律師某種“尊嚴損失費”或“委屈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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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絡時代,人人皆為“社會大法庭”的裁判者。律師如何在進行有效辯護乃至“明星式”“英雄式”辯護的同時不去損害客戶與行業(yè)利益成就自身形象?當下,法庭辯護尤其需要避免以下兩類傾向。
第一,不敢辯
一是律師的“不敢辯護”
當年馬加爵案,就曾有辯護律師提出給馬加爵辯護豈不是要跟公眾心中的正義對著干?!也有很多律師因為種種顧慮,不愿意為敏感或公眾意見分歧極大容易招人罵的案件擔任辯護人以求安全與安寧。所以,為被指為所謂“殺人女魔頭”的勞榮枝、被斥殘害幼女的王振華之類案件以及某些“敏感案件”辯護也是一件很需要勇氣的事情。——畢竟,律師“替壞人張目、為異端辯護”需要勇氣與堅強、必須承受各種壓力乃至傷害。所幸,“一體兩面”之處在于被組織光榮指定、律師費足夠高或是案件足夠有影響力讓律師出名者除外。
二是律師的“形式辯護”
這是最普遍的不敢辯的情形,其表現(xiàn)方式多種多樣:無論是閱卷不認真準備不充分,還是在法庭上“追求和諧”不去仗義執(zhí)言,更不愿意指出公檢法的各種問題,說到底還是缺乏應有的膽識和責任心。——所謂司法環(huán)境自然是一個現(xiàn)實問題,但辯護律師則必須拷問自身的良知與勇氣。
當然,法庭上未必話越多越“狠”越好。律師維護當事人權(quán)益并非必須時刻表現(xiàn)得慷慨激昂、正義凜然。律師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戰(zhàn)勝”乃至“羞辱”對手,而是相互尊重讓大家覺得曾經(jīng)與你共同出席法庭是一件值得記憶乃至夸耀的事情。——總要聲稱自己比對手強大優(yōu)秀,那該是多么的狹隘與不自信;凡事都得爭個贏,情商那該有多低!
三是律師的“奉命辯護”
曾經(jīng),網(wǎng)絡曝光某中院致函省司法廳稱:在該院審理的某起副部級國企高管受賄專案中,司法廳指派的兩名辯護律師“始終盡職盡責,依法理性辯護職責,同時還能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充分發(fā)揮橋梁作用配合審判機關做好被告人的溝通工作,對專案公正高效穩(wěn)妥審結(jié)進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尤其是姚某某律師,多次耐心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最終服從法院判決,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所幸,法院描繪的兩名律師此等“辯護”行為在網(wǎng)絡上受到業(yè)界幾乎一邊倒的激烈批評——法院為律師“求表揚”更多的倒象是職業(yè)鄙視,是把“配合型律師”架到火上去烤了。網(wǎng)絡還曾曝光有的敏感案件,被指定的辯護律師對身為被告人的律師指責起來甚至比公訴人更兇。這樣的奉命辯護不僅是走過場,更是違背了律師的基本職業(yè)倫理。
第二,太敢辯
一是近乎“無知無畏”地接受委托
律師是個專業(yè)性極強的手藝活兒,貿(mào)然接受自己及團隊不擅長甚至不熟悉領域的法律事務很可能誤了客戶的事情,例如從未涉足刑事領域的律師單獨處理復雜刑事案件,或是曾經(jīng)公眾對某著名游泳運動員涉興奮劑被處罰案律師因為介入似乎并不擅長的體育法尤其國際反興奮劑領域所招致的批評。——對此,筆者倒是以為當事人的律師團隊理應包括不同角色,未必專業(yè)但在綜合方面能夠贏得客戶信任令其感覺踏實或是替客戶與其他律師溝通、協(xié)調(diào)乃至監(jiān)督的“法律保姆”也是同樣重要的。
二是突破底線的嘩眾取寵
標準的嘩眾取寵典型者如唱歌將軍之子強奸案中某些律師“過于亢奮”的表現(xiàn),最終受到律協(xié)公開處罰。
三是亮瞎人眼的辯護表現(xiàn)
曾經(jīng)王振華辯護律師的某些做法不僅亮瞎了公眾的眼,也讓諸多同行不爽甚至鄙視;張扣扣案辯護律師“過于煽情”的表達亦一度受到學界、業(yè)界的質(zhì)疑,直到鄧學平律師所謂“第二辯護人”的尷尬角色為公眾所知悉與理解——公眾的憤怒需要宣泄,特別當律師的表達“嚴重挑釁”到公眾樸素正義觀之時。律師大可不必介意成為被罵的“桑”:一來罵律師安全;二來不妨阿Q地認為律師費收入及聲望獲取當中其實已經(jīng)包含著律師某種“尊嚴損失費”或“委屈補償費”。
而辯護過程中,律師從程序、證據(jù)、法律、法理、邏輯等各個方面想方設法維護委托人合法權(quán)益實乃份內(nèi)之事。只是,此類公共事件中律師辯護觀點與策略之選擇亦當接受公眾的評判甚至激烈批判;尤其在聲明中披露非公開審理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隱私,似已有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紀律甚至構(gòu)成侵權(quán)之嫌更易激起各界反感;而網(wǎng)傳甚至某些機關刻意拋出所謂“天價律師費”則分明是在為律師拉仇恨——或許,這也是太敢辯的一種吧,雖然職業(yè)勇氣與膽識可嘉,但是否符合律師的職業(yè)操守可能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無視案件基本事實與基本法律認知一味迎合客戶是否有違職業(yè)操守?此等強行堅持是否對客戶有利?都是事關律師職業(yè)倫理的基本問題。
另有一類貌似“太敢辯”的便是曾經(jīng)備受爭議的所謂“死磕”
死磕律師包括三種含義:一是律師的死磕精神,即律師敢于向強權(quán)抗爭的認真與較真的精神,這是在一切刑事辯護乃至一切法律事務中都需要堅守的。二是指死磕式辯護,即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律師以相對“有個性”的辯護言行乃至相當意義上的“行為藝術”,注定從管轄、回避、申請證人出庭、申請非法證據(jù)排除等程序問題著手與法庭、公訴人之間進行戲劇化的激烈沖突,通過網(wǎng)絡發(fā)酵引發(fā)全社會的關注,從而讓法庭“講理”,以此制止審判、公訴、偵查機關乃至其背后勢力可能存在的公權(quán)違法。三是指死磕派律師”,多指習慣性以死磕方式進行辯護的律師群體。各界對死磕律師的辯護風格有著不同的認識與評價——原則上他們屬于“真敢辯”而非“太敢辯”,是值得倡導與尊重的。無論如何,他們都將在中國律師史乃至中國法治歷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律師當如何通過有效辯護,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罪輕的人能夠依法得以從輕、減輕乃至免除處罰,使確有重罪的人罰當其罪,且在刑事追究過程中被告人的基本人權(quán)能夠得到有效保障?——這需要律師得體地“敢于”“善于”辯護而莫要失度地“不敢”或是“太敢”辯護。——我們每個人的言行終將接受現(xiàn)實的拷問與歷史的審判;而相對于所謂名氣與技巧,勇氣與良知或許是當下刑辯律師更為稀缺也最為需要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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