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時候,有一位叫做天一的耽美作者,因為寫小黃文涉嫌“傳播淫穢作品牟利罪”,最后被判了有期徒刑十年半。
這在當時引起了極大爭議,因為要知道強奸罪的量刑是3-10年。這等于已經比普通強奸罪的頂格上限還要重了。
甚至這種性侵14歲女生的,也只判了三年多:
于是就形成了一個長期的司法量刑上的爭論。
寫小黃文的作者,一判就是十年。
而真正實施性侵的罪犯,可能只判七年、五年,甚至只有三年。
這顯然不合理。
其實這種不合理,也不只存在于強奸罪上,而是廣泛存在于我國司法體系里,今天看了一條微博,總結得很有意思。
他的意思是:
我們司法實踐中的一個趨勢,就是重物輕人。
做一個簡單的對比。
關于盜竊,只要達到2000元,就已經構成“數額較大”,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但人身傷害罪,致人輕傷一級,也才判1-2年。
別聽“輕傷一級”就真覺得是很輕的傷,事實上你斷了6根肋骨,也就輕傷一級。被打到腦出血,打斷三根腳趾,也是輕傷一級。
毫無疑問,這個“數額較大的2000元”和“輕傷一級”,是完全不對等的一個狀態。
乃至于有段時間網上有段子。
說你和人打架,最好就是戴個名牌手表或者名牌眼鏡去,然后別還手。
別人把你人打傷了,多半沒法判刑。但他要把你的手表打壞了,那這人就牢里見吧。
足以說明這種“重物輕人”的可笑狀態。
為啥會這樣?
還是和歷史有關。
我們現行刑法框架制定得早。那時候我們人均收入極低,物質匱乏使財產損失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
記得我小時候跑步,被同學從后面猛推一把,摔到地上,嘴里咬下來一大塊肉,流了很多血。
最后的協商方案是同學家賠了我們家一籃子雞蛋。
放到現在,這是完全無法想象的。但那時候我甚至覺得自己賺了,因為每天都有雞蛋吃了。
所以那時候偷竊500-1000元就是“數額較大”了,因為那確實是一大筆錢,甚至可能是不少人的所有積蓄。
和致人輕傷對等,估計那時候沒啥人有意見。
說到底,還是因為那時候窮,覺得命不值錢,什么都可以用命來扛。
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的觀念也有了轉變。
雖然法律與時俱進的把偷竊標準往上增加到了2000元,但還是遠遠趕不上時代的發展。
現在別說2000塊錢換輕傷,就是2萬塊錢換輕傷,我們也會覺得是不對等的,因為我們現在越來越看重人身權利了。
關于小黃文的量刑標準,其實和上面這個有異曲同工之妙。
關于傳播淫穢作品牟利罪,法條是這么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基本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那這個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是什么呢?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介紹了。
情節嚴重(3-10年徒刑)獲利金額:3萬至5萬元以上;
情節特別嚴重(10年以上至無期)獲利金額:15萬-25萬元。
注意,這是1998年,那時候人均GDP剛到800美元,我爸一年也賺不到一萬元。這時候出版淫穢作品獲利25萬元,確實是一筆巨款了。說是“情節特別嚴重”不為過。
時過境遷,現在北上廣深不少白領,一年的收入都不止25萬元。這時候再用25萬元當作“情節特別嚴重”,就不合適了。
最近,又一批寫耽美的被“捕撈”了,又很多法律界人士出來說這種量刑的不合理。 希望隨著越來越人出來發聲,這一過時的量刑標準能與時俱進吧。 來源:雷叔寫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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