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是否適用網絡司法拍賣?
裁判要旨
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參照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十確定了案涉股權的起拍價并進行網絡司法拍賣,該執行行為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故被執行人所提案涉股權權系國有資產,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確定評估價為拍賣保留價、而不應采取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等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案例索引
《河北省國控礦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等執行案》【(2023)京執復46號】
爭議焦點
國有股權是否適用網絡司法拍賣?
裁判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第十九條規定,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第十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本案中,因被執行人國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北京二中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對案涉股權予以評估,在申請執行人華夏公司提交《強制拍賣并行使優先購買權申請書》的情況下,該院參照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十確定了案涉股權的起拍價并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上述執行行為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故國控公司所提案涉股權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確定評估價為拍賣保留價、案涉股權系國有資產而不應采取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等復議理由缺乏法律依據,對其復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二中院(2022)京02執異526號執行裁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轉自: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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