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車泊位本是為方便市民出行而設置的公共資源,卻被部分商戶和市民擅自設置障礙物占用,最終公共資源成了“私人領地”,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停車難問題。近期,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職權開展了人行道停車泊位專項整治,切實維護人行道停車秩序,緩解停車壓力。
前期,各中隊結合日常巡查,對轄區范圍內的人行道停車泊位進行了摸排。整治期間,一旦發現違規占用行為,執法人員堅持“教育為先、懲教結合”原則,向當事人現場普及法律法規,督促其自行完成整改。對屢勸不改者,執法隊員依法進行立案查處。此外,執法人員還深入各沿街商戶,通過面對面交流溝通,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不占用停車泊位,共同維護公共停車秩序。
今年以來,針對人行道停車管理,該局已累計規整亂停放非機動車6000余輛,勸導制止違法占用車位行為3000余次,糾正私劃車位150余起,立案查處違法占用車位行為20余起。
后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繼續以精細化管理為抓手,讓公共資源真正服務于民:對長期霸占車位現象依法查處,及時清理臨時占用物品,提升車位周轉率;清理“僵尸車”及占道亂象,全面排查人行道上廢棄車輛,整治占道經營、違規洗車修車行為,釋放公共空間潛力;優化公共停車資源配置,增加停車泊位供給,從源頭上緩解停車難問題。
執法人員提醒廣大市民和商戶,擅自設置車擋、地樁等占用公共停車泊位屬違法行為,可能會面臨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讓我們共同維護好城市停車秩序,營造便捷出行環境。
法條鏈接
《金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禁止擅自設置車擋、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第八十六條第三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東陽綜合行政執法
編輯:劉海杰
二審:董之震
終審:吳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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