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因女兒張某與女婿鄒某的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在鄒某及其父母鄒某海、楊某某不期而至案發房屋并發生爭執時,持剔骨刀連續捅刺三人胸腹部要害部位,致鄒某、楊某某當場死亡,鄒某海經搶救無效死亡,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案發后張某某主動通知他人報警并滯留現場,被認定為自首。二審期間,張某系張某某之女,鄒某之妻,以其本人及年幼女兒鄒某某案發時僅2歲名義出具諒解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據此改判張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被害人鄒某海、楊某某的近親屬鄒某龍等六人強烈申訴,認為諒解不成立且量刑過輕。四川省高院再審認為:張某作為張某某女兒和鄒某妻子的雙重身份,其諒解意愿受復雜親情關系影響;鄒某某系無行為能力的幼兒,無法表達真實意愿;而直接遭受喪親之痛的三名被害人鄒某、鄒某海、楊某某的近親屬均明確拒絕諒解并要求嚴懲。故二審認定“被害人親屬諒解”并據此從輕量刑顯屬不當。再審改判張某某死刑立即執行,該判決最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本案的核心裁判要旨在于, 對于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害人近親屬出具的諒解書,必須嚴格審查其是否出于真實意愿;當近親屬為多人時,必須著重考量諒解方的代表性,尤其要關注直接被害人的核心近親屬態度,不能以單方或身份存疑的近親屬諒解替代全體意見。(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張某某故意殺人案 入庫編號:2024-16-1-177-002)
二、法理分析:諒解的“真意”與“代表性”是量刑的生命線
從法律視角看,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在死刑案件量刑中具有重要影響,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修復社會關系的重要考量因素。但諒解絕非一紙簡單的文書,其法律效力建立在兩個不可動搖的基石之上:真實意愿與充分代表性。本案再審改判,正是對這兩項核心法律要件的重申與捍衛。
其一,“真實意愿”是諒解的合法性根基。 刑法意義上的諒解,要求諒解主體在意志自由、認知清晰的狀態下,基于對案件事實的充分了解,發自內心地減輕或放棄對被告人的憤恨與追責訴求。本案中,張某作為出具諒解書的主體,其身份具有不可調和的沖突性:她既是被告人張某某的親生女兒,又是被害人鄒某的妻子。這種雙重身份決定了她的情感立場天然存在撕裂。一方面承受喪夫之痛,另一方面面對弒親的父親,其“諒解”的動機難以剝離復雜的親情羈絆甚至潛在的家庭壓力,其意志的純粹性、獨立性存疑。更為關鍵的是,張某以其僅2歲女兒鄒某某名義作出的“諒解”。根據民法原理,幼兒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人身權益,包括是否諒解殺害其父親的兇手,依法應由監護人基于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審慎行使。鄒某某作為直接被害人鄒某的女兒,是犯罪后果最深重的承受者之一。張某作為監護人,能否真正代表一個未來將終生承受喪父之痛、且尚無法理解“諒解”為何意的幼兒的真實立場?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再審判決明確指出鄒某某“尚無表達諒解意愿的行為能力”,徹底否定了這份以幼兒名義作出的“諒解”的法律效力,這精準把握了“真實意愿”的本質——它必須是主體自身能理解、能表達、能負責的意志體現。
其二,“充分代表性”是諒解適用于量刑的正當性前提。 在被害人存在多名近親屬的案件中,尤其是滅門慘案,諒解必須具有足夠的代表性,不能以部分近親屬,尤其是與被告人存在特殊利害關系的近親屬的態度,覆蓋或替代其他直接、核心近親屬的訴求。本案造成鄒某、鄒某海、楊某某三人死亡的極其嚴重后果,意味著存在多個獨立的被害人近親屬群體。鄒某龍等人作為鄒某海、楊某某的近親屬,如兄弟姐妹,是兩位老年被害人最直接的血緣至親,他們因犯罪遭受了不可挽回的喪失親人的巨大痛苦。在張某以個人及女兒名義表示“諒解”的同時,鄒某龍等六名近親屬卻提出了強烈的申訴,明確要求嚴懲兇手。這表明,在被害人的近親屬群體內部,對是否諒解被告人存在根本性的、不可調和的分歧。此時,僅憑與被告人血緣關系更近的張某及其無法表態的女兒的“諒解”,顯然無法代表全體被害人近親屬,尤其是無法代表鄒某海、楊某某的近親屬群體的真實意愿。再審判決敏銳地洞察到這一關鍵點,指出在此種嚴重對立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已獲被害人親屬諒解”不僅社會難以認同,更違背了法律設置諒解制度的初衷——即通過消弭仇恨、彌合創傷來促進社會關系修復。當核心的近親屬群體仍沉浸在巨大悲痛并堅持要求嚴懲時,所謂的“諒解”不僅不具有修復功能,反而可能激化矛盾,損害司法公信力。
三、法理延伸:死刑裁量中“諒解”的邊界與自首的有限性
本案再審改判死刑,也深刻闡釋了死刑裁量中“情節”的權重與界限。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這是法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自首從寬的規定,使用的是“可以”而非“應當”。這意味著,自首的從寬效力并非絕對,尤其在罪行本身達到“極其嚴重”程度時,其從寬空間可能被壓縮甚至歸零。本案中,張某某因家庭矛盾,在極短時間內持利刃連續、堅決地刺戳三名被害人的胸腹要害,致三人死亡,其犯罪動機雖屬激情引發,但作案過程反映出堅決的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和毫無節制的暴力宣泄。這種“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已觸及我國刑法保留死刑的最核心打擊范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極端惡性犯罪。此時,自首所體現的認罪悔罪態度、節約司法資源等價值,在犯罪本身造成的無法估量的社會危害和倫理沖擊面前,其從寬量刑的力度必然受到嚴格限制。
更需強調的是,諒解尤其是存疑的諒解不能成為消解罪責的“免死金牌”。 二審將存有重大瑕疵的“諒解”作為關鍵從輕情節,對張某某由死刑立即執行改判死緩,實質上是對諒解的效力做了不當的擴張解釋,模糊了“可諒解之罪”與“不可諒解之罪”的界限。再審對此的糾正,旗幟鮮明地宣告:對于有預謀或手段極其殘忍、結果特別嚴重、造成多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犯罪,即使存在自首,若無法獲得具有真實性和代表性的核心被害人近親屬的真誠諒解,死刑立即執行仍是實現刑罰報應和威懾功能的必要選擇。這并非否定諒解制度,而是嚴格框定了其在極端惡性犯罪中發揮從輕作用的邊界,防止其被濫用或扭曲,確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且“情節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維護了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量刑的嚴肅性與公正性。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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