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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著家庭記憶的房子,在母親離世前后,竟成為兄弟姐妹反目的導火索。弟弟以監護人身份將母親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其他子女憤而起訴。這場房產爭奪戰中,法院如何識破違規操作,守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陳建國與林秀蘭是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分別是長女陳芳、次女陳婷、長子陳勇、次子陳強、三女陳燕 。陳建國于 2001 年 7 月 3 日去世,林秀蘭在 2022 年 12 月 30 日離世。陳芳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去世,其獨子王明作為代位繼承人參與糾紛;陳勇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去世,其子陳偉因轉繼承享有對林秀蘭遺產的繼承權 。
爭議財產: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 XXXX 路 XXX 號院 XX 號樓 X 門 X 號),面積 65.2 平方米。原系公房,2021 年林秀蘭通過房改購房取得產權,登記在林秀蘭名下 。2022 年 12 月 21 日,該房屋產權突然變更至陳強名下,引發其他子女質疑。
(二)雙方爭議焦點
四原告主張(陳婷、陳燕、王明、陳偉):
請求判令陳強與林秀蘭于 2022 年 12月 21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要求陳強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理由是房屋多年來由林秀蘭與陳燕共同承租,林秀蘭無單獨處分權;合同中林秀蘭簽名系偽造,且林秀蘭已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陳強作為監護人私自交易,損害被監護人權益。
被告抗辯(陳強):
稱父母生前決定將房產留給自己,自己對老人盡到主要贍養義務 。2019 年房改時,自己出資購買房屋,因政策限制暫登記在林秀蘭名下。2022 年林秀蘭意識清醒時明確要求過戶,陳婷、陳燕知曉并陪同辦理,只是因手續問題暫緩,后續過戶合法有效,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變更:2021 年 11 月 4 日,一號房屋登記在林秀蘭名下;2022 年 12 月 21 日,陳強以林秀蘭監護人身份與其自己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 10 萬元(未實際支付),林秀蘭簽名由陳強代簽,當日陳強取得房產證 。
民事行為能力認定:2022 年,陳強申請宣告林秀蘭無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委托鑒定后,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判決宣告林秀蘭無民事行為能力,并指定陳強為監護人。
出資與知情爭議:
陳強提供銀行交易明細,顯示 2020 年10 月有現金存取記錄,主張自己出資購房 。
四原告反駁稱陳燕曾向陳強支付 63000 元;陳婷雖陪同去過不動產登記中心,但目的是過戶給陳燕和陳強,且林秀蘭當時意識不清,交易未成功,王明、陳偉對后續過戶毫不知情。
房屋居住情況:林秀蘭和陳勇去世后,一號房屋由陳燕居住 。
案件分析
(一)監護人處分權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僅能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處分其財產 。陳強在林秀蘭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后,未證明交易是為林秀蘭利益,反而將房屋過戶給自己,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二)合同效力判定
合同中林秀蘭簽名系偽造,且林秀蘭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法作出真實意思表示 。陳強作為監護人,與自己簽訂合同屬于自我交易,嚴重損害被監護人權益,該合同不符合有效要件。
(三)被告抗辯不成立
陳強主張父母生前意愿、其他子女知情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銀行交易記錄無法直接證明購房出資歸屬,且未支付購房款進一步削弱其主張的可信度。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陳強與林秀蘭于 2022 年 12月 21 日簽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有力維護了被監護人及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啟示
(一)監護人需嚴守法律紅線
作為監護人,必須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任何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行為,都應以維護其利益為前提,杜絕利用監護權謀取私利 。
(二)房產交易務必謹慎規范
涉及重大財產交易,尤其是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關的,要確保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對代簽、過戶等行為,需留存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真實意愿。
(三)家庭財產分配透明化
家庭成員應提前溝通財產分配意向,必要時通過書面協議、遺囑等明確權利歸屬,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發糾紛 。
(四)及時維護合法權益
發現財產權益受損,應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延可能導致證據滅失,增加維權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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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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