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4日訊杭州的陸大伯反映,2月份他在攝影圈朋友的介紹下,報了一個5月初去新西蘭的旅游團,可惜因為4月份的一場手術,他取消了出行計劃,旅行社讓他承擔一萬三千多元的損失,他覺得不太合理。旅行社稱陸大伯雖然沒有去旅行,但是一些實打實的費用已經產生,所以要扣除這些費用,最后經過多次協商,旅行社出于對維護客戶滿意度的考慮,同意只收取5000元損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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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優梵律師事務所叢菲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因自身疾病需要住院手術導致未能出行,旅行社要求賠償損失是否合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如果旅游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因游客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出行的賠償條款,且該條款合法有效,那么旅行社可能會依據合同要求游客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本次案例中陸大伯作為游客因疾病住院手術,屬于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是游客自身無法控制的,有權解除合同,但旅行社在陸大伯告知無法出行的情況前,已經預訂了機票、酒店房間、地接、簽證等項目,必然會存在部分已經支付且無法退還的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由游客承擔。如果旅行社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些費用已實際發生且不可退還,旅行社應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剩余部分退還給陸大伯。
如發生類似事件,游客應保留好發生不可抗力的相關證據,與旅行社積極溝通協商,爭取達成合理的解決方案。如果協商不成,游客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門投訴,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閃電新聞記者 郝彬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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