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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著家族記憶的房產,在祖孫三代間引發繼承爭議。外孫手持自書遺囑主張全部繼承,女兒卻認為遺囑無效應按法定繼承分割。這場跨越兩代人的房產糾紛,法院如何厘清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邊界?遺囑效力又該如何認定?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周正國與吳淑珍系夫妻,育有兩女周慧芳、周雅婷。林宇軒系周慧芳之子(外孫) 。周正國于 1998 年去世,未留遺囑;吳淑珍于 2023 年去世,生前立有自書遺囑。
爭議財產: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 XXX),原登記在吳淑珍名下,系周正國與吳淑珍的夫妻共同財產。2018 年,吳淑珍曾與林宇軒簽訂買賣合同將房屋 “出售” 給林宇軒,但法院后確認該合同對周正國遺產部分的處分無效。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林宇軒):
請求分割一號房屋中周正國享有的 50% 產權份額;
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理由是外祖母吳淑珍生前立有自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中其個人份額及可繼承的份額由自己繼承,該遺囑合法有效。
被告抗辯(周雅婷):
否認林宇軒的繼承權,稱周正國的份額應由自己與周慧芳依法定繼承各分一半;
認為吳淑珍生前已將房屋出售給林宇軒,遺囑中 “財產不在則條款撤銷”,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要求林宇軒支付房屋占用費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證據:吳淑珍 2016 年自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中其個人份額及可繼承的周正國份額由林宇軒繼承,并有見證人簽字及登記視頻佐證。
房屋交易爭議:2018 年吳淑珍與林宇軒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 140 萬元出售房屋,但法院確認該合同對周正國遺產部分(房屋 50% 份額)的處分無效。
產權評估:經鑒定,一號房屋市場價值為 483.635 萬元 。
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分割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一號房屋系周正國與吳淑珍的夫妻共同財產,周正國去世后,其50% 份額作為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吳淑珍、周慧芳、周雅婷)法定繼承,每人分得房屋的 1/6 份額。吳淑珍實際享有房屋份額為 50%(個人)+1/6(繼承)=2/3 份額。
(二)自書遺囑的效力認定
吳淑珍的自書遺囑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且有見證人及登記視頻證明真實性,法院確認有效。遺囑中 “財產不在則條款撤銷” 通常指財產滅失或消耗,而本案中吳淑珍處分房屋部分無效,其繼承的周正國份額(1/6)仍屬遺產,應按遺囑由林宇軒繼承。
(三)生前處分行為的法律后果
吳淑珍與林宇軒的房屋買賣合同,因處分了周正國的遺產份額(50%)而部分無效。法院認定吳淑珍對個人份額(50%)的處分有效,但該部分因已過戶至林宇軒名下,視為遺囑執行;對繼承份額(1/6)的處分有效,由林宇軒繼承。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中屬于周正國的 50% 份額,由林宇軒繼承其中的 1/3(即房屋的 1/6 份額),最終林宇軒取得房屋全部產權;
林宇軒于判決生效后 30 日內,分別向周雅婷、周慧芳支付折價款 80.605833 萬元;
駁回周雅婷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費的請求 。
案件啟示
(一)遺囑形式務必嚴格合規
自書遺囑需全程親筆書寫并注明年月日,建議同步保留訂立過程的視頻或見證人證言,避免因形式瑕疵引發爭議 。本案中,吳淑珍的遺囑因完整保留了登記視頻和見證人記錄,才被法院認定有效。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需先析產
繼承開始前,需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再作為遺產處理。本案中,周正國的 50% 份額需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再進行繼承分配 。
(三)生前財產處分≠遺囑撤銷
遺囑中 “財產不在則條款撤銷” 僅適用于財產滅失或合法處分的情形。若處分行為部分無效(如無權處分他人份額),有效部分仍可按遺囑執行。
(四)繼承爭議中的舉證責任
對遺囑真實性有異議的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如申請筆跡鑒定)。本案中,周雅婷因拒絕申請鑒定,需承擔不利后果 。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涉及親情與利益的雙重博弈,專業法律分析能幫助厘清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若您面臨類似問題,建議提前通過遺囑規劃財產,并保留完整的證據鏈。如需幫助,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定制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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