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業主的腦回路是有點問題...
日前,《廣西法制日報》報道了一則發生在七星區一小區業主因為擅自安裝的排水系統爆裂后倒灌進自家地下室導致污水橫流、財產損失嚴重。對此,業主以物業“不定期排查拍小區排水設施”為由要求物業賠償全部損失并將物業告上法庭。
2025年5月15日《廣西法治日報》第3版報道該案例
針對這一情況,七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女士要求物業進行賠償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支持,最終判決劉女士敗訴。具體信息如下:
倒打一耙的業主
劉女士家是地復式戶型。為了使用方便,她將負一層地下室設計為廚房、餐廳和衛生間,將負一層的陽臺與公共區域用欄柵隔離,改造成花園,并在花園內打造了一個排水井。該井與花園外的公共區域的集水井連接,方便家庭的生活污水排放和雨水排放。
2024年6月,受持續強降雨及漓江上游水庫相繼泄洪影響,小區多處積水,導致劉女士院子中的排水井的井壁內部斷裂并坍塌,公共區域的集水井的污水、污物通過排水井的斷裂處不斷涌入室內,導致負一層地下室的硬裝和家具、家電受損嚴重。
之后,劉女士多次向小區物業公司反映情況,但物業公司始終未安排工作人員對劉女士家的排水井進行排污。
劉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未對自家的排水井盡到定期排查和管理的義務,該井的坍塌及坍塌造成的損失應由物業公司承擔,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
“物業公司應承擔排水井的維修義務,并賠償我的財產損失。”劉女士說。
物業公司辯稱,劉女士在自家院子自行修建排水井。該排水井不屬于共用設施,物業公司不承擔維修義務和賠償責任。
法院的判決
七星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小區《室外給排水綜合管線規劃總平面圖》顯示,排水井位于劉女士房屋的負一層內,且未在小區規劃中。
從管理控制情況來看,排水井所在位置以柵欄與小區公共區域隔離,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明顯由屋主劉女士管控,
從功能用途及使用情況來看,排水井專用于劉女士日常生活的污水排放和雨水收集,具有利用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因此,排水井不具有共用設施的公共屬性,不屬于小區的共用設施。
根據劉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第3條之約定,物業公司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對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以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提供服務等。
排水井不屬于合同約定的共用設施,且其坍塌原因亦非物業公司所致,故劉女士主張由物業公司承擔排水井的維修義務,以及賠償其財產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七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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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小區有這種腦回路的業主,物業也挺頭痛的!無理取鬧,自己有錯在先但叫囂的比誰都大聲!所幸法院還是公正的,要不然真不敢想象這個業主會囂張到什么程度。你所在的小區有這種奇葩業主嘛?讀者里面有物業的嘛,遇到這種人你們怎么處理?請大家轉發這條新聞評論區聊聊!
▍內容來源:七星區人民法院
▍圖片來源:見標注(其余源于網絡)
▍圖文編輯:必被LQ的人字拖
顧晃任律師
廣西瀛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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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律師專注于公司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勞動法等領域,任桂林多家企業法律顧問,有需可聯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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