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集法/文 楊希/漫畫)善意侵權人,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侵權糾紛案。
不久前,杭州某音樂科技公司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稱,其經授權享有14首涉案歌曲的詞曲著作權、錄音制作者權及相應維權權利。廈門某乙公司、湖北某丙公司等未經許可,擅自通過其共同運營的某移動交友APP華為端、蘋果端等向公眾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廣州某軟件技術服務公司系未經授權將涉案歌曲提供給北京某云計算公司,并通過北京某云計算公司將涉案歌曲提供給廈門某乙公司、湖北某丙公司。前述行為侵犯了杭州某音樂科技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此,請求判令前述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4萬元。
集美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廈門某乙公司、湖北某丙公司、廣州某軟件技術服務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北京某云計算公司提供案外主體曲庫資源的接口服務,屬于提供超出其自身取得的授權范圍的服務行為,未盡到相應的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
關于賠償責任的承擔,廈門某乙公司、湖北某丙公司作為涉案APP的運營方,雖向用戶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服務,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鑒于主要責任方廣州某軟件技術服務公司、北京某云計算公司均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及承擔維權合理開支,且如苛以善意侵權人加重審查義務,將不利于相關互聯網業務形態的良性發展。
因此,法院一審判定廈門某乙公司、湖北某丙公司不需要承擔合理開支。一審法院綜合涉案歌曲的知名度、涉案APP的影響力、被訴侵權行為的情節和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北京某云計算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200元和維權合理開支500元,廣州某軟件技術服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720元和維權合理開支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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