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民”雙線聯動化解治安糾紛雙案
一起治安糾紛引發了行政、民事兩起案件,津南法院靈活運用“行、民”雙調機制,通過民事賠償促成行政爭議化解,實現了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一攬子”解決的社會效果。
一場爭執牽出兩起案件
2024年1月,在某小區門口,鄭某和李某在進行疏通管道作業,馬某與其哥哥和父親途經卻因行車問題與鄭某、李某發生口角。過程中鄭某在李某與馬某互相撕扯倒地后,以腳踢馬某頭部的方式對其進行毆打,致馬某頸部受傷,后經鑒定,馬某頸椎骨折構成輕微傷,頸脊髓損傷構成輕微傷。
行政機關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及相關證據,依法對鄭某作出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決定。鄭某對決定不服,訴至津南法院要求撤銷處罰決定,與此同時馬某就人身損害賠償向津南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鄭某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行政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魯一男第一時間查閱卷宗材料,就案件背景、當事人訴求、爭議焦點深入研判。
法官
行政案件審查處罰合理性,民事案件處理損害賠償,但對于當事人來說最關注的還是實際補償。加之,這類案件存在“一案兩訴、循環訴訟”的特點,若就案辦案,直接裁判,不利于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隨后,魯一男便聯合民事案件承辦法官吳石玉探索雙案聯調程序,將民事賠償協商作為化解矛盾的突破口。
賠償金架起和解橋梁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因馬某系二級重度殘疾人,并患有強直性脊柱炎,腰椎骨折和頸脊髓損傷治療費共計18萬余元,現馬某已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鑒定、三期鑒定及后續治療費的鑒定。而鄭某多次強調馬某系因固有疾病才導致鑒定結果為輕微傷,自己不知馬某是殘疾人,也沒有傷害其的主觀故意,情緒激動并拒絕調解。同時,鄭某因沒有穩定的工作,給付能力薄弱,案件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行政、民事兩位法官經過再次研判后發現李某系雇傭鄭某的勞務雇主,鄭某若無法承擔相應賠償,會引發鄭某與李某之間勞務糾紛。另考慮馬某系殘疾人,如判決后無法執行到位不利于后續治療。考慮到種種情況,事不宜遲,兩位法官再次組織多方調解:
一方面向鄭某解釋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其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傷害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向李某告知此案若不能和解后續其將面臨與鄭某的勞務糾紛;
另一方面為馬某精細計算其賠償數額和分析其亦應承擔部分責任。
經過兩位法官多次溝通協調
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由李某和鄭某在法院
當場給付馬某現金24萬元
馬某撤回全部鑒定申請
鄭某撤回對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
民事調解書出具后
這起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糾紛
得以圓滿化解
案結不是終點,事了才是法院工作的最終追求。將民事賠償作為行政爭議化解的“潤滑劑”促成糾紛圓滿解決,不僅從源頭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更消除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不滿情緒,減少了“一刀切”判決可能引發的對立情緒,節約了司法資源。司法之暖,不在簡單的是非裁決,而在尋求利益平衡進程中,讓公平正義成為每個人的真切感受。
來源:行政庭、咸水沽法庭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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