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商家銷售的餅干中有過期餅干,仍全程錄像購買了7.1元的散稱餅干,之后起訴商家索賠1000元。一審法院駁回其訴求后,該男子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二審法院認為,男子購買案涉食品時雖明知其已過保質期,但購買的食品并未超過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數量,最終判決商家退還貨款7.1元,并賠償男子1000元。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1992年出生的黃某住在重慶南岸區。2024年4月21日,黃某發現閬中市某商家出售的餅干已過期,便花7.1元購買了一袋散稱餅干,其中有一個“貝納士芝士蛋卷”,該食品外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3年9月1日,保質期150天,購買時已經過期。之后,黃某以此為由要求商家賠償未果,遂起訴商家退還貨款7.1元并賠償1000元。一審法院查明,黃某在購買東西時全程手機錄像,并稱拍攝目的是證明購買商家出售的餅干已過保質期,便于高額索賠。判決文書顯示,黃某在一審法院已有多次起訴,均是購買約幾元錢的商品后向商家主張高額賠償。此外,黃某在其他地方均有不少類似主張高額賠償的行為,有商家對黃某進行了高額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關于黃某請求懲罰性賠償,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條件適用主體為消費者。本案中,黃某在多地購買小額商品,全程錄像,目的明確,就是為了在多地獲得高額索賠,完全不屬于消費者,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一審法院認為,黃某的行為屬于權利濫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高額索賠不應當得到支持。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商家退還黃某貨款7.1元,駁回其他訴求。
事后,黃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本案中,商家出售給黃某的食品“貝納士芝士蛋卷”已經超過了保質期,應認定商家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黃某購買案涉食品時雖明知其已過保質期,但本次購買的食品并未超過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數量。根據前述規定,黃某主張賠償1000元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商家退還黃某貨款7.1元,并賠償1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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