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稱:江蘇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8日、4月12日,鹽城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固體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八)項及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6月29日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五萬元。
【以案說法】
本案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行為的處罰。對于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的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無相應的規定,2024年11月28日修訂的《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相關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提示提醒】
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應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高度重視固體廢物的全過程信息化監管,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記錄與管理,確保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
來源: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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