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某案法律分析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案號:(2021)京03刑終129號
入庫編號:2024-04-1-134-003
苑某某集資詐騙案——以高額收益為誘惑,支付銷售團隊高額提成,無真實項目投資的非法集資行為的定性
關鍵詞:刑事 集資詐騙罪 非法占有目的
觀點:無真實項目支撐下的高息承諾疊加支付高額提成的運營模式,其資金處置本質上是“任意性”的,不能認定為“用于生產經營”,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尺
一、案情概述與爭議焦點
苑某某作為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至2017年間,伙同他人虛構“北京新機場石料供給”等項目,以年化36%超高收益為誘餌,通過支付銷售團隊高額提成(激勵推廣),采用發傳單、開酒會等方式公開宣傳,與200余名投資人簽訂《借款合同》等協議,非法集資2000余萬元。資金未投入宣傳項目,大部分被苑某某掌控處置。2019年苑某某被抓獲,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二審維持原判。
爭議核心焦點:
- 非法占有目的認定:虛構項目、承諾超高收益、支付高額提成、資金未用于經營等情節,能否確證苑某某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
- 主從犯地位:苑某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管理者,是否應認定為主犯?
二、法律分析:高息誘餌、高額提成與無真實項目下的集資詐騙定性
本案的核心在于苑某某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關鍵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三重背離
- 項目真實性背離:苑某某虛構“新機場石料供給”等投資項目,使投資人基于錯誤認識交付資金,符合“使用詐騙方法”。無真實項目支撐是認定其無意真實經營、意圖占有資金的基礎事實
- 資金用途背離:法院查明募集資金“大部分未用于生產經營”,且處置具有“放任性”。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資金去向不明,與宣稱投資項目嚴重脫節。
- 成本收益邏輯背離年化36%的畸高收益承諾疊加支付銷售團隊高額提成(通常占集資款相當比例),形成巨大資金成本。在無真實盈利項目支撐的情況下,該模式本質上屬于“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或純粹騙資,必然導致資金鏈斷裂。這種“不可持續性”與“揮霍性”成本支出(高息+高提成),是認定其主觀上放任甚至追求資金無法返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依據(司法解釋第七條“肆意揮霍集資款”情形)。
- “詐騙方法”的認定:虛構與隱瞞
- 苑某某團隊虛構投資項目、隱瞞無真實經營及擔保資產虛假的事實,通過公開宣傳誘使公眾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完全符合“詐騙方法”特征。
- 主犯地位的認定:核心作用
- 苑某某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全面負責日常經營:出席活動宣傳項目、管理財務(包括使用個人賬戶、控制公司賬戶、支付返利及房租等)。其深度參與并主導了集資詐騙的核心環節,法院認定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辯護思路評析
苑某某及其辯護人曾提出兩項主要辯護意見:
- 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主張無罪或輕罪):試圖否認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虛構項目、高息高提成、資金去向不明等證據鏈條完整,符合司法解釋推定的核心情形,辯護空間極小。
- 系從犯:試圖減輕罪責。但其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核心運營者,作用無可替代,法院認定主犯正確。
可行的辯護方向反思(本案中未能成功):
- 非法占有目的反證:如能證明部分資金確用于宣稱項目或有真實經營意圖與行動(需充分證據),或能動搖該要件認定。
- 主從犯區分:若證明其僅掛名法人,實際受他人操控且作用次要(需證明實際控制人及自身次要性),或可爭取從犯認定。但本案證據顯示其深度參與核心環節。
- 罪名爭議:若無法否認非法性但能證明有真實經營意愿(如部分資金投入經營但因經營不善虧損),可嘗試辯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虛構項目、高息高提成特征明顯,此路徑難度極大。
四、結論
苑某某案清晰地展示了司法機關如何通過“項目虛構性、資金用途偏離性、成本收益不可持續性(畸高收益+高額提成)”這三大關鍵要素,綜合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而構成集資詐騙罪。該裁判要旨強調,無真實項目支撐下的高息承諾疊加支付高額提成的運營模式,其資金處置本質上是“任意性”的,不能認定為“用于生產經營”,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尺。此案對打擊以“創新理財”為名、行“龐氏騙局”之實的金融犯罪具有典型指導意義。
個人觀點,AI 輔助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合規、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 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如傳銷林地16.8億元的某木業案、梁某數千萬元詐騙案、隗某等29人非法組織賣血案、孫某某等人消防責任事故案等,辦理了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陽區律協刑法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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