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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房,兩代人各執一詞。母親堅稱與亡夫共同建造,長子卻拿出宅基地證主張個人所有。這場家庭房產爭奪戰,法院如何撥開迷霧,厘清產權歸屬?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林淑華與丈夫周志遠育有三子一女,分別是長子周明輝、次子周明磊、女兒周明萱,周志遠于2007 年離世且未留遺囑。各方爭議焦點為位于昌平區陽坊鎮的一號房屋(北房五間),此外,長子周明輝稱家中另有二號房屋(村南街院落),由父母 1981 年出資建造,現由次子周明磊居住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林淑華):1989 - 1990 年,自己與丈夫周志遠用積蓄翻建一號房屋,次子、女兒各出資兩三百元并出力,長子雖參與建房但未出資,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周志遠的遺產份額。
被告抗辯(周明輝):一號房屋由自己在 1989 年獨立出資翻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在自己名下,建房時弟妹尚未成年無收入,父母也未出資。即便家人有幫忙,也屬好意施惠,房屋應歸個人所有。
其他子女意見(周明磊、周明萱):要求依法分割繼承,具體份額交由法院裁判 ,且二人均表示愿意將自己繼承份額贈與母親林淑華。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原告證據:證人吳德強(周志遠妹夫)證實房屋由林淑華夫婦出資,周明輝當時學徒未掙錢,僅參與瓦工工作;證人陳麗娟佐證建房資金來自周志遠夫婦。
被告證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顯示宅基地使用權人為周明輝;2010 年建房審批表載明申請人為周明輝;證人王建平證明參與周明輝房屋建設。
案件分析
(一)房產歸屬認定
夫妻共同財產考量:林淑華雖主張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認可周明輝參與建房。結合證人證言,周志遠夫婦對建房有資金貢獻,應享有相應份額。
子女出資與貢獻:周明輝雖未提供完整出資證據,但宅基地證、建房審批表及證人證明其在房屋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應認定其享有部分權益。
法院酌定份額:綜合建房時間、居住現狀、各方貢獻等因素,法院判定周志遠、林淑華占房屋十分之七份額,周明輝占十分之三份額 。
(二)遺產繼承規則
因周志遠未立遺囑,其享有的房屋十分之七份額作為遺產,由配偶林淑華、子女周明輝、周明磊、周明萱法定繼承。周明磊、周明萱將繼承份額贈與林淑華,進一步影響最終分配。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西數第一、二、三間歸林淑華所有;
一號房屋東數第一、二間歸周明輝所有;
駁回林淑華其他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保留建房證據至關重要
自建房屋應留存出資證明、施工合同、審批文件等材料。本案中,林淑華因缺乏直接出資證據,未能完全實現訴求;周明輝雖證據不充分,但宅基地證等文件仍發揮關鍵作用。
(二)宅基地證≠完全產權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僅表明土地使用資格,房屋歸屬需結合建設情況綜合判定。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應明確產權分配,避免日后糾紛 。
(三)及時訂立遺囑
為避免家庭財產糾紛,建議提前訂立遺囑,明確房產分配方案。遺囑可采用公證、律師見證等形式,增強法律效力 。
(四)親情與法律的平衡
遺產糾紛中,親情與利益常交織。通過協商或司法途徑解決時,應兼顧公平與情感,維系家庭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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