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了解《環境保護法》嗎?
01
《環境保護法》的內涵
《環境保護法》指的是以保護環境,防止人為破壞為主要目的,調節人類利用環境的一種法律規范的集合。
從字面意思看,環境保護法首先具有強烈的目的性。人類進入工業時代以后,為了尋求快速發展,只能犧牲環境和資源,進而實現生產能力的飛躍。那時候人類社會還沒有意識到生態環境被破壞,資源被惡意消耗的嚴重弊端。
人類進入21世紀,自然災害逐漸升級,人類開始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其次,環境保護法,意在調節人類利用環境關系,樹立環境保護意識。
最后,環境保護法的內容涵蓋較多,集合了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方面。環境保護法需要相關法律部門參與,更需要全人類的加入,才能真正實現環境保護法的現實意義和價值。
保護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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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的設立
01
1979-1993 法規建設階段
1979年9月,我國第一部環境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試行)》頒布, 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開始步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提出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1982年頒布《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排污收費制度正式建立。
02
1993-2011 規模化治理階段
1992年,聯合國召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大會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
1994年3月,國務院通過《中國21世紀議程》,將可持續發展總體戰略上升為國家戰略 。
03
《環境保護法》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01
新中國成立之初
這時的環保法主要是對一些自然資源進行管理和保護。譬如,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是我國的第一部礦產資源法規,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我國關于礦產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都有了規范和保障。自此以后,我國的立法者開始逐漸重視環境保護法對于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意義;
02
1979年9月13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03
1989年12月26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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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05
現在
新《環保法》的正式確立和實施,將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建設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新《環保法》加強了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意識,對于企業和個人的行為也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規范和限制。
新《環保法》的確立和實施,將生態環境保護與我國經濟、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設都歸到社會主義建設的組成部分,協調人類活動和自然保護之間的關系。
可持續發展是新《環保法》的初衷和目的,通過新《環境保護法》的確立,越來越多國民的環保意識開始覺醒,為我國的環保事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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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來源: 宜豐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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