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有無封頂的限制?
「法律解答」
有爭議。
否定觀點: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處法律法規(guī)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沒有規(guī)定時間上限,即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間與因此應當支付的二倍工資時間相同。[1]
肯定觀點:法院認定黃某月平均工資明顯高于所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2019年度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行業(yè)從業(yè)人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本地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工資標準,認定黃某主張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以所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2019年度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行業(yè)從業(yè)人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既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進行懲戒,又避免用人單位因承受過重懲罰性金額導致企業(yè)運營困難。[2]
由此可見, 鑒于法律未有明文規(guī)定不同地方的理解有所偏差。
筆者支持后者。
即便具有懲罰性的特征亦需要適當考慮勞動者的實際收入水平,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畢竟,對于收入已超過社平三倍的勞動者而言,其生活技能以及認知水平要高于一般勞動者。勞動法落實不佳的現狀就在于勞動關系框架下的所有人,無論是法律意識薄弱的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均需要適用相同的規(guī)則,從而導致目前司法實踐中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裁判規(guī)則,各地亦根據自身的經濟現狀以及地方特色制定不同的裁判尺度,甚至各地在不同時期亦有不同的司法政策和傾向性,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不統(tǒng)一的情況。
[1](2023)京0102民初4706號、
[2] 甘肅省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黃某訴某醫(yī)院勞動爭議案(20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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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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