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為事實無人撫養的困境兒童
指定公職監護人
基本案情
吳某與方某原系夫妻,雙方共同生育一子小方。后雙方登記離婚,約定小方由父親方某撫養,吳某不支付撫養費。之后,小方一直跟隨父親共同生活。2022年,方某因涉嫌犯罪被羈押,經鑒定案發時方某處于精神分裂偏執型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靖江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強制醫療。事發后,小方便處于無人監護的困境,轄區政府多次勸導吳某對小方履行監護職責,但吳某以無住房、無收入等為由,間接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其他近親屬也無監護意愿。為保障小方的合法權益,其所在村委向靖江法院申請撤銷吳某的監護資格,并指定靖江市民政局擔任小方的監護人。
靖江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方父親因病被強制醫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吳某作為小方的母親,應當履行法定監護義務,卻以先行解決住房、生活等為條件逃避責任,間接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小方處于無人監護的危困狀態,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和學習。最終,靖江法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撤銷吳某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有監護條件的靖江市民政局擔任小方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撤銷監護權制度是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本案中,小方處于無人監護的危困狀態,靖江法院根據小方所在村委申請,依法撤銷吳某監護資格,并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為小方指定有相應監護條件的靖江市民政局擔任監護人,更有利于小方的身心健康發展,該案也是民法典實施以來靖江首例指定公職監護人案件。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兜底監護作為家庭監護的重要補充,已成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強后盾,在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該案的判決彰顯了法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剛性保護,也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應撤盡撤、應護盡護”的裁判范例,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守護困境兒童的法治合力。
案例二
向離婚父母發出
《關愛未成年人提示》
基本案情
呂某與程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子小程由父親程某撫養,母親呂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500元。2024年,程某以呂某未按約履行給付義務為由,以小程名義將呂某起訴至法院。呂某表示,因擔心程某再婚再育,撫養費不能真正用在孩子身上,因此會經常為孩子購置衣物和生活用品、帶孩子外出游玩旅行,以此方式抵扣撫養費。但程某認為,呂某過于滿足孩子物質需求,屬于溺愛孩子,對孩子身心健康不利。
雖然雙方在法庭上關于撫養費問題各執一詞,但承辦法官察覺到,雙方言語中都透露出對孩子的關愛和擔憂。根據程某所述,孩子目前在情緒和學習方面都存在問題,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承辦法官適時向雙方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提醒父母孩子的成長是他們共同的責任,雙方均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努力為孩子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共同為孩子撐起一片愛的天空。
典型意義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見》,為人民法院開展涉訴未成年子女關愛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本案中,靖江法院向離婚父母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不僅是對父母的提醒和約束,更是對離婚案件當事人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助力和期待,有助于引導離婚后的父母雙方提升責任意識,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妥善處理撫養、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同時提醒雙方主動加強溝通,共同關注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最大限度防止漠視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發生。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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