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兩岸媒體人峰會上月底在北京召開,旺旺集團總經理蔡旺庭會中提到兩岸一中,感謝祖國給予的支持。臺“陸委會”6月1日突然發新聞稿點名旺中集團,揚言將檢視是否違反兩岸條例。
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1,是禁止臺灣地區人民、團體等跟大陸黨政軍還有涉臺機構,有一切形式的合作。“陸委會”想以此理由拿旺中祭旗阻斷兩岸交流,進行思想整肅。
對此,有島內非綠人士表示,33條之1是惡法應該廢除,又稱,此法是2003年新修訂的,國民黨在立法機構多數時仍然保留,批當前的在野陣營不作為。
站在一個中國,反對分裂,支持兩岸交流的立場,指出33條之1是惡法當然是正確的。但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的立法背景與民進黨當前將一中框架下的島內法律,擴張解釋曲解為“反中”條文,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
事實上,兩岸條例的立法年代是在“臨時條款”結束的90年代初,當時臺灣已經在法律上宣布兩岸不再處于敵對。臺灣法學教授,海基會首任秘書長陳長文就曾經指出,當法律上既不再視陸為敵,豈能以敵對態度立法?他指出,惟今兩岸交流已成常態下,兩岸條例以敵對態度的限制是過時的規范。
兩岸條例的時代背景,是當年島內在 “一中框架”下,不能摒棄“戒嚴”時期的思想沉疴而制訂的,但它并非“反中”條文。
30多年后,“陸委會”用當年臺灣在“一中框架”下的規范去妄圖否定一中,對島內反“獨”媒體進行嚴厲的整肅,條例本身的惡質與民進黨擴張解釋法律遂行分裂目的,代表的是兩種不同脈絡下的錯誤路線。
當一些非綠人士指出藍營當年占據臺立法機構席次多數時沒有挑戰此惡法時,他們卻沒有對當前民進黨利用兩岸條例擴張解釋法律,作出同等火力的批判與譴責。
更重要的是,在民進黨2016年上臺之前,即使臺立法機構在2003年新修訂了33條之1,但此惡法躺了10多年沒有被啟動,到民進黨上臺后,開始以此打擊異己,論當前對兩岸關系的破壞與傷害程度,民進黨作為此惡法的啟動執行者,遠比在野的藍白更該被批判,但部分非綠人士顯然把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完全搞擰了。
如果要廢此法,那占據立法機構席次多數的藍白兩黨,勢必要合作才有可能,但這些非綠人士,又是強力排斥藍白合,他們認為在野整合代表挺柯文哲,挺貪污,這跟他們對廢除33條之1的呼吁又是自相矛盾的。
如果這些非綠人士是因為藍白沒有對33條之1有所作為,是為堅持一中原則,并質疑在野的兩岸立場,這樣的呼吁值得我們點贊。然而,他們并沒有把這個立場延伸到對大罷免情勢的分析上。
如果是因為質疑民眾黨的兩岸立場而反對藍白合,但反對藍白的挺綠罷團,發動大罷免的理由也并不是為了反“獨”促統,而是反統促“獨”。
當部分非綠人士用罷團自主連署的積極程度去為罷免戰定性時,他們也并沒有用質疑藍白兩岸立場的理由,質疑挺綠罷團的訴求重音為何全落在所謂“抗中保臺”上。
他們并沒有用聲援旺中,反對33條之1的相同標準,去質疑大罷免是一場從議場內延伸到議場外的“反中”活動。甚至有些人還認為民進黨選輸掀桌,煽動惡罷的柴火是藍白自己添旺的。并未指出在這場對決中,民進黨政治路線和政治操作對于兩岸關系與一個中國原則的嚴重破壞。
事實上,無論柯文哲、黃國昌還是藍白的兩岸立場,當然可以質疑批判,然而當這種質疑混淆了大罷免的成因,甚至是淡化了比民眾黨更偏向“獨”的一批人的反中作為,那這些非綠人士對藍白的質疑,是否是站在捍衛一個中國的立場,恐怕也令人疑惑。
況且,當民進黨當局可以行政部門的自由裁量驅逐大陸配偶,兩岸關系的健康發展能否得到維護,也不僅僅在33條之1的存廢,因為沒有惡法,島內還有分裂惡人。而面對臺當局重啟惡法用旺中祭旗,非綠人士不批民進黨只批在野,如同他們對大罷免的分析,只是再次劃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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