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告錯被告的案件,直到執行階段才發現又是一個名字搞錯的烏龍。6月3日,廊坊市廣陽區法院負責人攜道歉函親赴顏女士單位,未遇,又在電話中“誠摯道歉”。
告錯被告,這事兒聽起來像電視劇里的狗血劇情,可現實中一再上演,充分說明這是偶然中的必然。很多人都有一個疑問,法院怎么不核查呀?問題是,怎么核查?向誰核查?
大多數被搞錯的被告接到法院電話或者傳票,都會覺得莫名其妙,甚至還會覺得是詐騙電話。你懂的,前段時間不是一直滾動播放“聲稱公檢法電話一律不接”。
有些即便核實了是法院的電話,也會置之不理。這也有道理,沒有這事,我憑什么要去應訴?這就造成了這樣的案子大多是缺席審理,讓法官失去了當庭核查身份的機會。
所以這樣的案子,大多是進入執行階段才發現問題,更扎心的是,就算最后證明是場誤會,法律也沒規定糊涂原告該怎么賠償這些損失。“被告”很憤怒、法院很尷尬。而那個罪魁禍首原告卻在輿論漩渦的外邊。
有人可能會問:“惡意訴訟能賠,善意告錯為啥不能賠?都是傷害啊!”這就得說到法律規定了。像《民法典》第1165條,管的是“明知故犯”的惡意訴訟,但沒有規定這種非故意“誤傷”情形。
被誤傷的“被告”到法庭應訴自證清白,也會面臨很多問題。律師費、差旅費這些誰給報銷?憑什么好端端的被人告上了法庭,還得自己出打官司的費用。咋辦呢?咱得給法律打個“補丁”,建個“訴訟錯誤賠償”制度。
明確該賠啥,算清楚“被告”的損失,直接開銷,包括律師費、交通費、住宿費,這些實打實的錢;時間損失,比如上班族請假出庭扣的工資,按天算清楚;無端地成了被告甚至成了被執行人,精神損害更得賠。
可以單獨打一場“索賠官司”,也可以在原來的案子里一并判了,咋方便咋來。要保護被告“被誤傷”,否則原告就會更“不小心”了,法律不該讓公民因為別人的失誤買單。告狀,這么嚴肅是事情,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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