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司法宣傳
“龍骨”是一種中藥材,為古脊椎動物的化石,有較高價值,因此受到不法分子的“垂青”,導致盜掘“龍骨”違法行為多發,形成了盜掘、販賣的非法利益鏈條。
近年來,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驅使下,大肆對古脊椎動物化石進行偷挖濫采,不但破壞了動物化石的保存環境,影響歷史文明傳承,同時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為嚴厲打擊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違法犯罪行為,榆陽法院環資審判合議庭聯合鎮川法庭,主動延伸司法職能,將普法宣傳的陣地前移,在上鹽灣鎮開展“保護化石遺產 打擊盜掘犯罪”普法宣傳活動。
行動伊始,一場面向全體村干部的專題會議在上鹽灣鎮政府召開。法官們結合真實案例,深入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并提醒全體村干部要提高警惕,發現線索后及時上報并制止該行為,共同織密基層防護網。
隨后,法官們聯合鎮政府工作人員,帶領村干部直奔近期發現的盜掘現場。在現場,法官們以案釋法,向當地群眾揭示盜掘行為的巨大危害和法律紅線,將陌生的法條轉化為身邊鮮活的教訓,引導群眾樹立自然資源保護意識、規范行為,讓“保護化石、人人有責”的法治理念深深扎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審 核:郭玉婷
作 者: 張陌桐 張 佳 賈彩英
編 輯:劉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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