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2.5萬斤外來鲇魚被判賠償5.8萬元,“福報”未到“惡報”已來放生2.5萬斤外來鲇魚,別為了“祈福”而“造孽”為祈福放生2.5萬斤外來鲇魚,讓“生態修復”成為標配為祈福放生2.5萬斤外來鲇魚,是“放生”還是“殺生”?郭元鵬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多批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案例如下:女子徐某為了給家人和朋友祈福,從劉某處購買了9萬多元的鲇魚,來到江蘇省常州市的錢資湖放生,被相關工作人員和周邊群眾阻止并報警后,徐某偷偷轉至常州長蕩湖繼續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鲇魚。法院經判決徐某、劉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服務功能損失、事務性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8000元。(6月4日羊城晚報?羊城派) 這本是一場自以為是的“善舉”,卻最終演變成嚴重破壞生態的“惡行”,看似充滿善意的祈福放生,實則是披著“善”的外衣,行“惡”的本質,其背后暴露出的生態認知缺失與盲目放生亂象,值得全社會深刻反思。 徐某將2.5萬斤鲇魚放生長蕩湖,初衷或許是為了寄托美好祝愿,希望通過這種方式為家人和朋友帶來福氣。然而,她卻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事實:自然界是有自然生存法則的,胡亂“放生”實際上就是“殺生”,不僅得不到“福報”反而會“罪孽深重”。 盡管經過有關部門10多天的努力,打撈出20208斤死亡鲇魚,但仍有4792斤革胡子鲇下落不明。專家評估,若這些未被打撈上岸的革胡子鲇存活下來,憑借其強大的生存和繁殖能力,極有可能成為長蕩湖的優勢物種。它們會大肆捕食當地的魚苗和底棲水生動物,打破原有的食物鏈平衡,對長蕩湖的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損害。 外來物種入侵的危害遠不止于此。除了直接破壞生物多樣性,還會損害人類健康。部分外來物種可能攜帶未知病菌、寄生蟲,這些病原體一旦傳播到人類或其他生物身上,可能引發嚴重的疾病。此外,外來物種還會造成惡性種間競爭、繁殖干擾和基因污染等問題。在競爭資源的過程中,本土物種往往處于劣勢,難以與適應能力強的外來物種抗衡;繁殖干擾會導致本土物種的繁殖成功率下降;基因污染則可能改變本土物種的基因組成,影響其遺傳穩定性。 這場放生鬧劇背后,折射出部分人生態保護意識的淡薄和對放生行為的錯誤認知。在一些人的觀念里,放生等同于行善,認為只要將生物放歸自然,就是在積德行善,卻全然不顧放生的物種是否適合當地生態環境,也不考慮放生行為可能帶來的生態后果。這種盲目放生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偽善。它不僅沒有帶來所謂的“福報”,反而給生態環境帶來了災難,更是對本土生物的“殺生”。為了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生態修復”必須成為放生行為的標配。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放生行為的規范和管理,制定嚴格的放生標準和審批流程。對于放生物種的種類、數量、放生區域等都要進行嚴格審核。同時,啟動生態修復價值評估,讓“造孽者”得到應有的“災報” 此次法院的判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它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任何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生態保護紅線不容觸碰。只有通過法律的威懾力,才能讓更多人認識到盲目放生的嚴重后果,從而規范自身行為。 為祈福放生2.5萬斤外來鲇魚,絕不是“造福”,而是徹徹底底的“造孽”。在追求精神寄托和美好愿望的同時,我們必須堅守生態保護的底線,用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對待放生行為。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而不是以“善”之名,行破壞生態之實。
-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多批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案例如下:女子徐某為了給家人和朋友祈福,從劉某處購買了9萬多元的鲇魚,來到江蘇省常州市的錢資湖放生,被相關工作人員和周邊群眾阻止并報警后,徐某偷偷轉至常州長蕩湖繼續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鲇魚。法院經判決徐某、劉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服務功能損失、事務性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8000元。
- (6月4日羊城晚報?羊城派)
這本是一場自以為是的“善舉”,卻最終演變成嚴重破壞生態的“惡行”,看似充滿善意的祈福放生,實則是披著“善”的外衣,行“惡”的本質,其背后暴露出的生態認知缺失與盲目放生亂象,值得全社會深刻反思。
徐某將2.5萬斤鲇魚放生長蕩湖,初衷或許是為了寄托美好祝愿,希望通過這種方式為家人和朋友帶來福氣。然而,她卻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事實:自然界是有自然生存法則的,胡亂“放生”實際上就是“殺生”,不僅得不到“福報”反而會“罪孽深重”。
盡管經過有關部門10多天的努力,打撈出20208斤死亡鲇魚,但仍有4792斤革胡子鲇下落不明。專家評估,若這些未被打撈上岸的革胡子鲇存活下來,憑借其強大的生存和繁殖能力,極有可能成為長蕩湖的優勢物種。它們會大肆捕食當地的魚苗和底棲水生動物,打破原有的食物鏈平衡,對長蕩湖的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損害。
外來物種入侵的危害遠不止于此。除了直接破壞生物多樣性,還會損害人類健康。部分外來物種可能攜帶未知病菌、寄生蟲,這些病原體一旦傳播到人類或其他生物身上,可能引發嚴重的疾病。此外,外來物種還會造成惡性種間競爭、繁殖干擾和基因污染等問題。在競爭資源的過程中,本土物種往往處于劣勢,難以與適應能力強的外來物種抗衡;繁殖干擾會導致本土物種的繁殖成功率下降;基因污染則可能改變本土物種的基因組成,影響其遺傳穩定性。
這場放生鬧劇背后,折射出部分人生態保護意識的淡薄和對放生行為的錯誤認知。在一些人的觀念里,放生等同于行善,認為只要將生物放歸自然,就是在積德行善,卻全然不顧放生的物種是否適合當地生態環境,也不考慮放生行為可能帶來的生態后果。這種盲目放生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偽善。它不僅沒有帶來所謂的“福報”,反而給生態環境帶來了災難,更是對本土生物的“殺生”。
為了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生態修復”必須成為放生行為的標配。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放生行為的規范和管理,制定嚴格的放生標準和審批流程。對于放生物種的種類、數量、放生區域等都要進行嚴格審核。同時,啟動生態修復價值評估,讓“造孽者”得到應有的“災報”
此次法院的判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它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任何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生態保護紅線不容觸碰。只有通過法律的威懾力,才能讓更多人認識到盲目放生的嚴重后果,從而規范自身行為。
為祈福放生2.5萬斤外來鲇魚,絕不是“造福”,而是徹徹底底的“造孽”。在追求精神寄托和美好愿望的同時,我們必須堅守生態保護的底線,用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對待放生行為。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而不是以“善”之名,行破壞生態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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