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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著家族記憶的房屋,因多份自書遺囑,成為親兄弟激烈爭奪的焦點。長子質疑父親立遺囑時神志不清,次子與三子各執一份遺囑,究竟哪份才是老人的真實意愿?這場房屋繼承糾紛背后,有著怎樣的法律邏輯?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劉建國與妻子陳淑芬育有三個兒子:劉大海、劉江河、劉小溪。2015 年 11 月 28 日,陳淑芬離世;2019年 8 月 30 日,劉大海以其他繼承人侵害其繼承權為由,起訴父親劉建國、劉江河和劉小溪,要求繼承陳淑芬的遺產。法院判決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屬于陳淑芬遺產的部分,由劉建國、劉大海、劉江河、劉小溪各繼承四分之一。至此,劉建國占有房屋八分之五份額,三兄弟各占八分之一份額。2022 年 1月 28 日,劉建國去世,三兄弟因一號房屋的繼承分割問題再次對簿公堂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劉江河):
繼承劉建國在一號房屋中 43.75% 的產權;
要求劉大海、劉小溪協助辦理一號房屋產權變更登記;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
理由:劉建國生前留有 2018 年 3 月 25 日的自書遺囑,明確將其房產份額由自己與劉小溪均等繼承;且劉小溪存在不當行為,應影響其繼承份額 。
被告抗辯(劉小溪):
劉江河所持遺囑無效,主張按自己持有的遺囑分割遺產(該遺囑日期晚于劉江河的遺囑);
認為自己應依法繼承相應的房屋份額 。
被告抗辯(劉大海):
質疑父親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稱母親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癥,父親去世后母親精神失常,父親訂立遺囑時神志不清;
不認可兄弟二人提交的遺囑真實性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證據:
劉江河提交 2018 年 3 月 25 日劉建國自書遺囑,內容為其房產份額由劉江河、劉小溪繼承,劉大海已提前分配不再繼承 。
劉小溪提交兩份材料:2018 年 6 月 25 日字條(聲明劉江河所持遺囑作廢)、2019 年 8 月 3 日遺囑(房產份額由劉江河、劉小溪平均分配) 。
健康證據:劉大海提交母親 1982 年精神分裂癥痊愈病歷及父親 2019 年住院診斷(含躁動、譫妄癥狀),試圖證明父親立遺囑時行為能力存疑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形式合法性:劉江河與劉小溪提交的遺囑均為自書遺囑,符合《民法典》第 1134 條“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求 。
內容沖突處理:2018 年 6 月 25 日字條明確作廢 2018 年 3月 25 日遺囑;2019 年 8 月 3 日遺囑形成了新的分配意思表示,故應以該遺囑為準 。
行為能力爭議:劉大海雖提出父親精神狀態問題,但未申請行為能力鑒定及筆跡鑒定,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
(二)房產分配邏輯
一號房屋中劉建國占有的 5/8 份額為遺產,按2019 年 8 月 3 日遺囑,該部分份額應由劉江河、劉小溪平均繼承。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劉建國在一號房屋中 5/8 的產權份額,由劉江河、劉小溪均等繼承,劉大海、劉小溪需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需規范嚴謹
自書遺囑務必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若有多份遺囑,建議明確標注 “最終遺囑” 或進行公證,避免內容沖突引發糾紛 。
(二)行為能力舉證是關鍵
質疑遺囑效力時,需提供充分證據(如醫學鑒定、證人證言),僅口頭質疑或提交既往病歷,可能因證據不足敗訴 。
(三)及時公證保障權益
涉及房產等大額財產繼承,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他形式,能最大程度減少家庭矛盾,確保老人遺愿順利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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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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