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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法律事務中,遺囑效力的認定與房產份額的分割常引發法律爭議。本案中,兄弟二人因父母遺留的一號房屋繼承問題對簿公堂,兩份內容相悖的遺囑成為案件核心爭議點,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問題,極具法律研究與實務參考價值。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被繼承人張建國與李淑芬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長子張立、次子張成 。張建國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死亡,李淑芬于2022 年 7 月 4 日離世。二人遺留位于海淀區的一號房屋,該房屋成為兄弟間繼承糾紛的標的。張立在父母生前長期與之共同生活,承擔日常照料職責;而圍繞該房屋的繼承權益,兄弟二人產生重大分歧,進而訴諸司法程序。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張立):
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并主張享有 60% 的房產份額;
要求被告張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理由:一號房屋系張建國與李淑芬夫妻共同財產,其在父母生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在遺產分割時應予以多分 。
被告抗辯(張成):
提出一號房屋性質為央產房,僅有使用權,且母親李淑芬留有遺囑,要求依據遺囑確定房屋由其使用;
向原告張立主張支付其照顧母親期間產生的醫院護理費用、誤工損失等;
對原告張立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面反駁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爭議:
張成向法庭提交李淑芬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在中華遺囑庫訂立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載明,一號房屋中屬于李淑芬的份額及可繼承份額由張成繼承;若張成出現先于李淑芬死亡、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等情形,則相應份額由張立繼承,并特別注明繼承人所繼承財產屬個人財產。該遺囑由中華遺囑庫登記人員依規范流程起草打印,在兩名適格見證人崔某、高某見證下,于獨立密室完成遺囑登記全過程,且對登記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
張立主張母親李淑芬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對先前遺囑進行修改,新遺囑內容為一號房屋由兄弟二人各占一半,原遺囑失效,并向法庭出示該遺囑照片作為證據 。此外,張立還提交李淑芬生前與己方配偶、李興來的錄音資料,其中李淑芬表達了房產平均分配的意愿。但張立無法提供遺囑原件,且錄音資料無見證人在場,張成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贍養爭議:張立主張在父母生前,其與配偶長期承擔主要贍養責任,應在房產分配時獲得多分;張成則辯稱雙方共同履行贍養義務,同時指責張立一家存在不孝敬、虐待老人的行為,認為張立應少分或不分遺產。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李淑芬在中華遺囑庫所立遺囑,嚴格遵循上述法定形式要件。其訂立過程規范,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適格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在遺囑各頁完成簽名并注明日期,且留存完整錄音錄像資料,能夠充分證明遺囑系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認定為有效遺囑。因此,李淑芬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應依據該遺囑由張成繼承。
張立提交的 2022 年 4 月 30 日遺囑,因未能提供原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同時,相關錄音資料亦無見證人在場,不符合遺囑法定形式要求。在缺乏充分有效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法院無法認定該遺囑的法律效力,該遺囑不能作為本案房產分割的依據 。
(二)房產份額分配
一號房屋作為張建國與李淑芬夫妻共同財產,在遺產分割時,應先將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為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分配 。李淑芬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已通過有效遺囑確定由張成繼承;而張建國生前未訂立遺囑,其在一號房屋中的遺產份額應適用法定繼承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張立在張建國生前與之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照料等方面承擔了更多義務,符合法律規定的多分情形,故在分割張建國的房產份額時,應當對張立予以適當傾斜 。
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號房屋由張立、張成按份繼承,其中張立占 25% 所有權份額,張成占 75% 所有權份額 。該判決既尊重有效遺囑的法律效力,又充分考量法定繼承中贍養義務履行情況,實現了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的有機結合。
案件啟示
(一)規范訂立遺囑是關鍵
遺囑作為處分個人財產的重要法律文書,其形式與內容必須嚴格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自書遺囑、打印遺囑、代書遺囑等多種遺囑形式均作出明確規定,如打印遺囑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等。建議訂立遺囑時,優先選擇公證遺囑等具有較高證明力的形式,或在專業法律人士指導下完成,確保遺囑合法有效,避免因形式瑕疵引發繼承糾紛。
(二)證據留存決定主張成敗
在遺產繼承糾紛訴訟中,證據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對于遺囑類證據,應妥善保管原件;涉及贍養義務履行情況,可留存醫療費用票據、護理記錄、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本案中,張立因未能提供修改遺囑原件,導致關鍵主張未獲法院支持,充分凸顯證據完整性與真實性對案件結果的決定性影響。
(三)贍養義務影響遺產分配
法律明確鼓勵繼承人積極履行贍養義務。在法定繼承中,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依法享有多分遺產的權利;反之,若存在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等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能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在主張繼承權益時,應重視贍養義務的履行,避免因不當行為導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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