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過?語言?構建?世界?,為避免因種族、性別、地域、生理缺陷、宗教信仰、政治觀點及派系差異產生歧視,已形成嚴格話語體系,如用“嫌疑人”替代“罪犯”、“智力障礙”代替“弱智”等。然而?,部分基層民警執法時仍?存在語言歧視問題,如稱失足女為“雞”,稱外來務工人員為“江北人”“土包子”等。2005年,深圳某?派出所為?震懾?犯罪分子?,懸掛“凡舉報河南籍團伙敲詐勒索犯罪破案獎勵500元”的?橫幅?就是?典型?的?執法偏見,且有地域歧視之嫌。警察本應客觀中立執法,此類“語言軟暴力”會破壞執法公正,傷害警民關系。
2004年,公安部在全國公安機關大練兵活動中提出要解決警察執法中“說不過、追不上、打不贏”的問題,其中“說不過”凸顯了部分警察在執法說理方面的不足,如?部分民警政策法律水平欠缺,難以清晰闡述道理;或缺乏問題分析能力,無法條理清晰地說明問題;亦或語言藝術不足,難以有效表達觀點。警察在警務活動中,需向當事人宣布依法決定并陳述理由,以說服對方。此過程需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展現公安機關對事實的認知與判斷。但當前執法中,部分民警對法律法規理解不透徹,口頭表達缺乏邏輯,語言生硬,難以將法律術語轉化為通俗語言,遇當事人反駁便難以應對,甚至引發沖突。
部分民警在執勤執法時,語言使用過于隨意,未能嚴格遵循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表述,其言語中法律內涵匱乏,全然不見法律應有的嚴肅、莊重,在交通警察和治安警察處理簡易案件時尤為突出。民警?在要求當事人出示機動車駕駛證、行車證時,往往只是簡單地伸手示意,并隨口一句“拿本來!”;在口頭傳喚當事人時,也不使用規范語言表明身份、明確指出當事人違法行為名稱以及接受詢問的地點,而是粗暴地說“到派出所去!”;甚至在治安調解時,也常隨意解釋法律條款,誤導當事人。近年來,不少纏訪纏訴的信訪案件,正是源于初次處理民警的隨意承諾、解釋與決定。
警察在執法活動中,應?依法告知行政執法當事人、刑事犯罪嫌疑人相關權利。權利告知程序是公安機關執法的必經環節,更是衡量執法規范化程度的關鍵標尺。然而,現實執法里,部分民警往往?對此?敷衍了事。他們或是含糊其辭,讓當事人聽得一頭霧水;或是簡單走過場,對具體內容不做任何解釋;更有甚者,將告知內容預先寫入筆錄,實際卻未向當事人說明,致使權利告知程序淪為形式。例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對吊銷許可證、證照及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有聽證權,但普通群眾對“聽證”內涵知之甚少,警察告知時不解釋,當事人面對“是否要求聽證”時,幾乎都無奈放棄法定權利。
上述?問題?,一方面源于?長期忽視民警言語表達。學校教育輕口語訓練,考核重書面;警察招錄面試對口語要求不高,民警自身對執法口語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說清楚即可,不講究規范及效果,且各級培訓中針對執法言語表達的內容缺位,民警缺乏自我訓練,表達效果欠佳。另一方面缺失?用語規范標準。執法規范需先制定標準,但公安機關目前無統一執勤執法用語規范標準,地方雖有探索但缺乏系統全面規范。此外,已制定的單個警種用語規范存在不適用的弊端,如《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中的用語規范,因忽視口頭表達的簡潔上口性,在實踐中遭民警詬病抵制。
警察執勤執法用語的規范使用,直接體現了警察隊伍素質,關乎公安機關的執法質量、形象與效果。為?規范警察執勤執法用語,將言語表達能力訓練列入警察培訓科目,領導和主管部門要重視,提出目標,讓民警掌握行業言語表達技巧,且民警言語形象與思想觀念、文化素養相關,需提高其整體文化素養,構建科學合理的崗前與在職執法口語訓練體系。制定具體可行的執勤執法用語基本規范,借鑒其他行業經驗,出臺模式規范與原則規范,明晰不同警種、環節的言語標準,對特定環節制定剛性模式規范,無法制定的則制定原則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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