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精神分裂癥的男子持木棍擊打母親致死后,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其母遇害后,外公、外婆將他及父親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母親的房產等遺產,這些遺產價值上千萬元。
患精神分裂癥的男子持木棍擊打母親致死 資料圖片
6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除補償款部分因新證據而改判外,其余維持一審判決。此前,一審判決對案涉5處房產、2處車位等不動產及其他遺產進行了分割,判決外公、外婆各取得房產、車位的1/6產權份額,此外還取得證券基金相應份額等。
案情:
患精神分裂癥男子殺害母親獲刑7年
外公外婆訴請分割遺產
這起遺產繼承糾紛,發生在一起不幸的刑事案件過后。
現年25歲的林某杰是廣州人,父親林某與母親張某于1994年登記結婚,他是家中獨子。判決書披露,2017年8月左右,他被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癥,此后一直在治療。2021年11月26日,他因不滿母親張某要帶其到醫院治療精神疾病,在廣州市越秀區家中持木棍連續擊打母親頭面部,致母親死亡。隨后,他繼續在家中生活,直到同月30日報警。
經鑒定,林某杰患精神分裂癥,作案時緩解不全,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法院認為,林某杰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懲處,他作案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案發后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以林某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同時,對張某父親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林某、張某父親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后,廣東省高院于2023年11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裁定已生效。
去年7月,林某向法院申請宣告林某杰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去年12月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顯示,林某杰患精神分裂癥,當時處于緩解期,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該申請。
林某杰的母親張某遇害后,其外公、外婆將林某、林某杰訴至法院,訴請分割張某的遺產,包括房產、車輛、車位、紅木家具、投資收益等。訴訟過程中,外公、外婆申請財產保全,一審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林某及被繼承人張某名下合計價值1600萬元的財產。判決書顯示,林某杰的外公目前82歲,外婆76歲。
判決:
案涉5處房產和2處車位
外公外婆各取得1/6產權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死亡時未立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本案中,雙方對張某父親、母親及林某的繼承權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林某杰故意殺害張某,應認定其喪失繼承權。因此,張某父母及林某三人有權繼承張某名下遺產,三人各繼承取得張某遺產的1/3份額。關于張某的遺產分割,案涉財產中屬于張某與林某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1/2份額分出為林某所有,另1/2份額為被繼承人張某的遺產。
其中,在不動產部分遺產分割方面,張某父母主張歸繼承人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補償相應份額對應價值的方式分割。案涉5處房產、2處車位位于廣州市天河區、南沙區、越秀區及中山市、吳川市,房產和車位總建筑面積分別約733平方米、約26.1平方米。庭審中,張某父母主張,除吳川市一處約81平方米房產因林某故意隱瞞而林某不分外,其余4處房產和2處車位的1/2份額由三人各繼承1/6份額,分割方案為房屋和車位歸林某所有,由林某折價補償他倆每人1/6即各500余萬元,兩人總計1000余萬元。
法院認為,鑒于案涉不動產價值巨大,雙方均稱不具有補償對應價值的支付能力,因此該分割方案暫不具有可行性,故在本案中僅就案涉不動產屬于遺產部分份額予以分割,張某父母及林某可就各不動產的析產主張另行尋求救濟。此外,對于張某父母主張林某隱瞞吳川市的1處房產,應當不分得該房屋作為遺產的部分份額,法院表示,鑒于林某在審理過程中主動提交該房屋的查冊信息證明該房產的權利狀態,張某父母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林某存在惡意隱瞞該財產的故意,故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因此,三人有權對5處房屋及2處車位作為遺產的1/2所有權份額予以分割,繼承后,張某父母各繼承取得1/6產權份額,林某取得4/6的產權份額。
在動產、財產性利益部分的遺產,張某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及喪葬支出費用,以及張某債務等方面,法院也予以了處理。法院認定,經歸總抵扣,林某應向張某父母各支付補償款28.7萬余元,向林某杰支付3.5萬余元補償款(張某的撫恤金,他取得1/2份額)。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案涉5處房產和2處車位,繼承后,張某父母各取得1/6產權份額,林某取得4/6產權份額;一輛越野車及案涉紅木家具由林某繼承取得所有權;某公司某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份額150萬份、三個銀行賬戶的8000多元余額及利息由張某父母繼承取得各1/6份額,由林某取得4/6份額;林某向張某父母各支付28.7萬余元補償款,向林某杰支付3.5萬余元補償款。
因不服一審判決,雙方均提起上訴。因林某在二審中提交了案涉兩處房產的相關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認定的還貸部分予以糾正。今年5月30日,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除將林某向張某父母支付的補償款各28.7萬余元改為各19.8萬余元外,其余維持一審判決,并駁回了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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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話題“上海孤老去世留下房產鄰居要求分一半”沖上熱搜。
圖為熱搜截圖
許老太太的父母、老伴、孩子都先于她過世,2015年老人過世后居委認定其生前為孤老。許老太太留下了一套位于徐匯區的房產,如今市價約300萬,由許老太太老伴的侄子徐先生居住使用。
這套房子為許老太太獨有,按理說如果沒有繼承人房子就是無人繼承的遺產該收歸國有,用于公益事業,但近日,自稱是許老太太的干女兒沈女士卻把徐先生告了,原因竟是:
在老人生前對她進行過贍養,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酌分遺產。
圖為涉案的房產
對此,徐先生不服,他表示自己才是給嬸嬸養老送終的人。兩個人要打官司,但是法院卻沒法直接立案,因為他們都不是許老太太的法定繼承人。法院會怎么判?
意外發現,老人有個親弟弟?
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由民政局或村委會擔當遺產管理人。根據這條,法院指定了徐匯民政局為許老太太的遺產管理人,之后再來打官司。
按理來說,這樣操作后這個案子并不難審理??墒窃谧咴L中,鄰居突然告訴法官,許老太太有個失散多年的親弟弟。早年,許老太太的父母帶著兒子前往香港生活,再也沒有回過上海,而許老太太則被留在上海親戚家。
法院走訪發現許老太太有個失散多年的弟弟
按照推算,許老太太的弟弟年近九旬,如果他健在,就是許老太太的法定繼承人,也是法定的遺產管理人。但如果一旦據此撤銷民政部門遺產管理人的身份,之后又無法找到這個弟弟的話,繼承案就會陷入僵局難以執行。
了解事情的特殊性,也為了避免空判,方便后續執行,徐匯法院并未撤銷指定,依然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鄰居自稱“干女兒”,想要分遺產
沈女士表示,平時會給許老太太買水果、剪指甲,有時還會給老太燒點菜,在沈女士看來,這樣的“孝心”應該可以得到回報,但法院審理后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扶養過許老太太,所以不能支持她要求繼承老人遺產的主張。
而侄子徐先生有多位證人證明他多年照顧許老太太,為她養老送終,因此判決由被告徐先生繼承許老太太的房子,并將30萬的折價款交付給許老太太的弟弟。
圖為庭審現場
有了民政局做為遺產管理人,接下來的執行就很方便,案件將采用公證提存的方式,讓勝訴的徐先生將30萬元折價款打入指定賬戶,等待許老太太的弟弟或者他的繼承人前來領取。
對于法院的審判,不少網友都表示支持;
也有網友表示,如果真的有鄰里情,在遺產問題上,應提早在居委等有效證人的見證下簽署相關協議為好。
圖為網友評論截圖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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